粤赣高速“12·13”重大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受处分
中新网广州5月6日电 (索有为 粤纪宣)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已受到处分。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官网南粤清风网6日通报,经查,有17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其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12人,包括受党纪、政纪处分11人,诫勉谈话1人。
2014年12月13日02时13分,粤赣高速公路30公里+300米路段(河源市和平县上陵张仙塘大桥)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6车及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264.3万元。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政府迅速成立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事故调查组,广东省监察厅参加了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对相关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进行追究。事故调查组还积极协调河南、福建等省有关单位对有关事故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经查,有17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其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12人。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1人。包括:建议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玉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漯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总支委员赵亚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漯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科科长吕伟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揭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第一大队主要负责人邹军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揭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林杰涛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广东粤东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小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大队长蔡红辉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副大队长陈伟军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叶子光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四中队指导员朱惠敏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河源市应急协调指挥中心主任范继冯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对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罗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