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亮点
30.09.2014 14:56
本文来源: 卫生厅
日前,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着重对涉及医改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尤其在社会办医方面的规定实现较大突破,明确放宽社会资本准入;下放医院设置审批权,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放宽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的准入条件。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医疗机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主管部门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审批。
《条例》明确,进一步下放设置审批权,将5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3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审批权全部下放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大幅压缩审批时限,压缩幅度近50%。如将变更《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时间由2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将原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时限由45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条例》在强化执业规范、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等8项在具体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条例》还在医疗机构的定义中增加了医务室、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新增了政府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府对医疗机构投入和财政补助的责任,删除了“正在服刑或者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满两年的个人”不能设置医疗机构等相关规定。(汪应钦)
本文来源: 卫生厅
30.09.2014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