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手法网络化日趋明显 刑法介入须审慎

17.06.2014  20:26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防范闭门研讨会暨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在京举行。来自监管机构、司法系统、学术界和业界等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及从业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做了主题发言,他认为,从与金融创新的相关性来看,互联网金融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金融犯罪,另一类是关于金融创新产品是否涉嫌犯罪,其在金融犯罪过程中,行为边界模糊,金融产品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形。

  聂建华表示,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制的包容性,但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犯罪也不断发生,比如假借互联网金融的名义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等。他指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司法部门也保持了高度的关注。互联网的普及,电子交易的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消灭了时空差距,使金融交易更加便捷,然而网上交易也存在交易主体的身份难以核实,消费者信息保护不严,金融交易监管缺失等等风险,不仅容易出现金融犯罪,也给办案增加了很大难度。

  据了解,2013年金融犯罪的手法的网络化确实越加的明显,大量案件的犯罪全程在网络上完成,也出现了假借互联网金融这个新概念实施犯罪的案件,造成了这类案件查出的三难:一是发现难,二是查证难,三是认定难。

  关于刑法在金融创新领域的介入标准,聂建华表示,刑法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应当是十分谨慎的,司法机关应当秉持严格谨慎的执法原则,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或者创新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一时难以评估的,刑法的介入应该保持必要的审慎和理性。

  他强调,各金融机构和具有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在金融创新产品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兼顾效益和安全。而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多金融创新的研判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国内外的金融发展趋势、经济形势、政策变化等因素,切实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秩序。(苏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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