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观察:最高法为民间借贷松绑 承认企业间贷款合法性
一、舆情综述
本期,民间借贷迎来利好消息。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划定民间借贷案例的法律适用范围,涉及企业法人的民间贷款得到正名。银行业方面,媒体在银行卡减免年费规定生效周年之际调查落实情况,发现这项惠民新规在很多银行机构被架空。银行业危机事件方面,广发银行“飞单”案舆情反弹,媒体对银行内控的关注再度升温。保险业方面,保监会出台评级办法,为险企的服务水平打分。提升服务质量将为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助力。
二、热点解析
1. 最高法为民间借贷松绑 承认企业间贷款合法性
8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修订了民间借贷涵盖的范畴以及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并且首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9月1日起,年利率36%以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将无效。
《规定》还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至此,民间借贷和P2P网贷行业正式走出无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舆论观点】《规定》的重要意义不亚于一场金融改革。媒体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至少有两个突破点。一是回归《合同法》的精神,有条件放开企业之间的借贷。在这之前,法院常依据央行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审理相关案件。作为下位法的《贷款通则》不允许也不承认法人之间的借贷为“民间借贷”。有学者指出,允许企业间的借贷符合现实需要,对活跃社会经济活动、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将会发挥重大作用。这一规定也为网贷平台撮合企业间贷款扫除了法律障碍。
二是《规定》明确网贷平台的担保条款可成为维权依据,这将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业内人士认为,网贷平台考虑到风险控制,未来会在产品宣传方面更加严谨,避免夸大宣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舆情解读】《规定》亮相,获得舆论普遍的积极解读。如此正面的反响在近期公布的金融的政策法规中并不常见。究其原因,《规定》正视了民间切实存在的融资需求和解决路径,并给出了符合实际的司法认定。《规定》对于网络借贷合法性的认可,较央行等十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更为明确。尽管金融监管部门有要求P2P回归单纯中介功能的倾向,《规定》没有回避部分网贷平台承诺提供担保的实际情况,并给出法律上的解决方案。这种规范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的治理思路虽然是立法之本,但《规定》的出台,依然赢得喝彩。这背后反应的问题,值得反思。
2. 银行卡免年费执行不力 舆论指责没诚意
至8月1日,银行卡减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规定已经实施一年。一张卡的年费对于储户可能并不算贵,但对于银行来说,全面执行新规意味着要损失一笔可观的利益。媒体调查发现,减免年费在执行中存在“储户不问、银行不主动告知”的现象,不少银行机构仍在悄然收费。
【舆论观点】针对免年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舆论的批评有两个焦点。一是指责银行不作为,没有承担告知义务。特别是对只有一个账户的储户,银行应主动免除相关费用,无需储户申请。二是批评监管部门没有配套的监督措施,并跟踪落实政策的执行情况,导致这项惠民举措有名无实。
此外,也有媒体将问题的性质上升到道德高度,批评银行“死抱既得利益蛋糕不放,多咬一口是一口”;根深蒂固的“霸王经营”思想依然没有消除,“唯利是图”和“见利忘义”的经营作风依然没有纠正。
网民舆论场对要前往银行柜台申请才能减免年费的规定最为不满,抱怨银行收费时根本不用客户去柜台办理,能实现自动扣缴。网民认为,办理减免年费技术上完全可以通过电子银行实现。此外,也有很多网民表示没有听说过这项规定,或者去当地银行问过,但银行称不知情;还有网民将银行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产品作比较,指出后者显然更加便利。
【舆情解读】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银行业的消极怠政有可能使其真的沦为弱势群体。今年“两会”期间,建行行长一句“银行是弱势群体”惹得哄堂大笑。的确,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高速发展,让受行政束缚和严格监管的传统银行感到竞争压力。但在业务创新方面,银行的保守怠惰,也使自身错失发展良机。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民众理财、消费观念的转变,已经使银行的利润增长面临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传统银行缺乏战略眼光,囿于既得利益,服务水平裹足不前,就将导致竞争力减弱,可能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
银行不应以所谓尊重储户意愿的托词掩盖逐利的本质,而应该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从更能满足用户需求的服务中赚取利润,才是银行业提升市场份额的正途。
媒体报道中没有公布各个银行免年费政策的执行率。规定执行不力的现象究竟在各行中占多少比例,不宜妄论。但既然存在,银行业应该举一反三地反思并改进。当然,银行若能抓住舆论关注此事件的窗口期,回应民间呼吁,推出便民服务,也能挽回形象,赢得市场认可。
3. 媒体追踪广发银行“飞单”事件 细节持续披露
近期,媒体对广发银行2012年的一起“飞单”案件报道升温。受此案件牵连的投资者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不同支行内,购买了大观言基金发行的同一只私募基金。银行工作人员口头承诺该产品为广发银行托管,收益高,无风险。一年兑付期到期后,投资者及广发银行负责人多次对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催讨,但基金公司仅兑付了50万元本金,仍有767万没有兑付。广发银行回应称从未与大观言基金有代销关系,涉案员工系私自参与基金销售行为,即“飞单”。
【舆论观点】继《北京晚报》、《经济参考报》、《北京日报》和《新京报》等多家媒体跟踪报道此案后,本期,长江日报传媒集团主管的《投资时报》刊发《广发银行飞单事件调查 托管2000万利益链条深埋》,披露大观言基金与银行客户经理私下合作并提供销售分成的情况。报道又一次推动案件舆情反弹。
本案中,对“飞单”事件责任归属的判定仍是争议焦点。认为银行存在过失者指出,“飞单”虽可能是客户经理的个人行为,但其依托的是银行信誉,银行的默许或内控漏洞给了员工可乘之机,银行理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而为银行辩解者则认为难有确切证据证明银行知悉员工代理涉案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条例来看,投资者也难以向银行方面索赔损失。
业内人士指出,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飞单”事件,可以获得高达百万甚至千万的收益。巨额利益的驱使下,“飞单”成为业内常见的顽疾。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统计显示,31%的网民对银行出现“飞单”表示不满;27%认为银行应该赔偿受害者损失;18%质疑银行内部监管出现漏洞;14%呼吁国家立法,治理银行业乱象;另有10%的网民持其他看法。
【舆情解读】银行从业者利用投资者的信任实施欺诈,是舆论无法容忍“飞单”事件的主要原因。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拥有诸多资源,投资者的信任即是其中之一。在银行内控不力、监管规则不完善的背景下,“信任”作为资源被疯狂榨取,于是有了员工违规、银行推责的乱象。
乱象之中,银行业应对“飞单”案件的能力亟待提高。案发后,涉事银行多在第一时间与经手的本行工作人员划清界限,称案件是员工个人行为。但“飞单”发生的机制里,存在银行和涉事员工的共同利益。一面是监管重拳,一面是利益诱惑,银行业须防患于未然,并切实升级应对水平,才能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4. 保险公司将按服务水平评级 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
8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设定的服务评价范围包括所有开业满一年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办法》规定,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评价制度的总体设计,具体评价工作由保险服务评价委员会承担。保险总公司服务评级设定为A、B、C、D四大类。A类指为总体服务质量最优秀的公司。评价工作计划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舆论观点】媒体倾向于认为,新规的出台将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行业社会信誉,以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据《经济参考报》观察,保险行业总体上仍停留在争抢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低层次竞争水平,以保费论英雄。为了揽到业务不惜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服务评级、公开评价结果,将在引导保险公司服务水平,有助于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
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严惩违规经营对公司短期业绩有影响,但对长远发展十分有利。当客户对公司、对营销员的信任加深,很多老客户可能加保或者给公司介绍业务,公司业务规模和服务质量就能实现双丰收。
【舆情解读】监管部门出台评价保险公司服务的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开评级结果,将有效引导险企提升服务意识和客户的满意度。保险公司长期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常以追求保费增长为第一要务,反而忽视了这个行业的立足之本,即诚信。部分保险业务员的违规做法或过度推销,导致社会对保险行业带有偏见,从业人员自身也难找到认同感。用行业监管的方式推动险企回归服务本质,有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布的《办法》,分别针对人身险和财产险,设计了具体、可行的测评指标,如电话呼入人工接通率、理赔获赔率等。有效的衡量手段,也让监督易于落实。《办法》对险企服务水平的促进作用如何,社会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