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鉴定致南昌一男子冤狱1036天 提76万余元国家赔偿
朱洪华向记者展示相关部门为其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摄
因琐事发生纠纷,江西南昌男子朱洪华和同事在办公室内动了手。事发后,同事的伤情成了判定朱洪华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准。与此案有关的三次鉴定,结论不同,南昌中院最终依据其中最后一次伤情为“重伤”的鉴定,判处朱洪华有期徒刑4年。
朱洪华服刑1036天获减刑出狱后申诉,“重伤”鉴定经审查后发现错误被撤回,福建高院也因此改判朱洪华无罪。目前,朱洪华已向当地司法部门提出76万元的国家赔偿,并申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索赔
申请国家赔偿男子拒绝与法院和解
2015年3月10日上午,52岁的男子朱洪华带着一纸《国家赔偿申请书》,走进了南昌中院行政庭庭长李明的办公室。该份《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朱洪华为其所蹲的1036天冤狱,申请76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因侵犯人身自由1036天赔偿金20万余元、因被羁押导致租房押金损失10.5万元、律师费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在《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后面,朱洪华还附上了10余份由原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
“第一项没问题,律师费得砍,精神损失也赔不了那么多,”李明一项项和朱洪华“砍价”,最终,他称可能会考虑赔25万元,若朱洪华同意撤销国家赔偿申请,与法院达成和解,法院还可能会在数额上作出让步。
这个建议遭到了朱洪华的拒绝。朱洪华称,这个赔偿数额已击破了他的心理承受底线。他开始激动地向李明讲述因自己获刑夫妻离婚、儿子因抑郁两次跳楼、80多岁的母亲在申诉途中突发脑梗至今终身偏瘫的悲惨遭遇,“这件事给我带来的伤害,是再多的钱也补不来的,”朱洪华称,“假如案子不平反,我活着也没意义了,我甚至一度做了最坏的打算。”
□案情
办公室内争执打伤同事右眼被判4年
朱洪华蹲监狱,是因2004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和同事熊晓波之间的一次冲突。事发地是南昌机械新丰管理处保卫部两人办公室内。
据朱洪华称,因办公室是新装修的,全是甲醛味儿,当时自己要开电扇散味儿,而熊晓波则想开空调,两人就此争执并动了手,“他个子比我高,我没打到他,他眼睛受伤是撞在了门框上。”
熊晓波则在起诉书等相关材料中称,是朱洪华趁自己不备猛击自己的右眼,导致其眼镜儿被打碎,破碎的镜片刺伤了眼睛。虽多方治疗,但视力永久性不能恢复,右眼矫正视力为0.02,接近失明。
此事发生后,朱洪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在刑事审判中,伤者的伤情是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而司法鉴定是认定伤情等级的依据。而在朱洪华案中,先后出现了三份有关熊晓波伤情的司法鉴定。这三份鉴定的鉴定结果均不一致。第一份鉴定在由南昌中院司法技术处作出,认定熊晓波的伤情是“轻伤甲级”;第二份鉴定由江西省公检法医等6家单位联合作出,结论是“轻微伤甲级”;而第三份鉴定,是在2005年6月30日由华夏鉴定中心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其认定熊晓波的眼部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6级”。
2005年10月27日,南昌西湖区法院依据第三份鉴定结果,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洪华有期徒刑4年。此后,朱洪华的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