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频现“钓鱼反腐”:FBI探员设局扮中东土豪
近日,英美接连曝出“钓鱼反腐”的成功案例。美国反腐问题专家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钓鱼调查”在美国反腐行动中很常见,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采取了一项著名的“钓鱼”行动,揪出了7名国会议员。然而,这种反腐方式也存在着一些争议。被誉为美国顶尖卧底的美国前执法部门官员迈克尔·莱文告诉法晚记者,在法庭上被指控方可以否认在“钓鱼执法”过程中所承认的事实,因为这些所承认的行为是被“引诱”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研究员、反腐问题研究专家李勇表示,就这种反腐方式而言,能否作为直接证据是关键问题,应以调查“巨额财产来源”等其他方式作为辅助。
贪者上钩
“钓鱼”成FBI可靠战略一下揪出7名议员
美国权威反腐问题研究专家、佐治亚州立大学政治学教授安德鲁·魏德曼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钓鱼执法”通常是指为捉拿嫌犯所设置的“突击圈套”。在这样的执法行动中,一名警官伪装成罪犯或是同谋者,试图引诱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这样的行动最常用于缉毒类的案件以及试图销赃的罪犯的案件。魏德曼进一步表示,“钓鱼执法”同样可以用于抓捕腐败贪官。
半岛电视台曾这样形容,在反腐案件中,“钓鱼调查”是美国联邦调查局为揪出贪腐人员所进行的一项“可靠战略”。魏德曼告诉记者,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联邦调查局(FBI)就采取了一项代号为ABSCAM 的“钓鱼行动”。这项反腐行动是联邦调查局史上首次针对政府官员的大规模行动。这起案例非常典型,而去年金球奖最大赢家《美国骗局》中的电影情节就是以该案件为原型进行创作的。在这项行动中,最终钓上了“大鱼”,1名参议院议员和6名众议院议员“诱捕上钩”,并最终被定罪送进监狱。
美反恐主管被捕英两议员“上钩”被停职
魏德曼介绍说,在此之后,美国也发生了许多“钓鱼反腐”的成功案例。去年,警方在美国新泽西采取一项“钓鱼反腐”行动,最终46名当地官员和其他接受贿赂的人员被捕。
24日,美国国务院反恐部门一名主管因涉嫌性诱未成年人被捕。而该官员正是相关部门“钓鱼”行动中钓上的一条“大鱼”。任职美国国务院的丹尼尔·罗森被捕前与一名他认为的未成年人有过网上交流,后者的真实身份是费尔法克斯县警方下设儿童保护部门的一名女警察。在确认罗森有性诱未成年人的行为后,警方决定实施逮捕。
无独有偶,两名英国议员也疑涉“金钱换门路”,遭“钓鱼调查”。英国《每日电讯报》和第四频道记者近期假冒外国公司员工,对12名英国资深议员展开“钓鱼调查”,最终,英国前外交大臣、工党议员杰克·斯特劳和前外交大臣、保守党议员马尔科姆·里夫金德“上钩”。
在英国记者偷拍的视频中,斯特劳和里夫金德承诺利用政治影响力为公司服务,从而换取金钱好处。以权谋私丑闻曝出后,两人均被暂停相关职务,等候调查结果。
环节揭秘
FBI专门雇佣骗子设局 探员假扮中东土豪
那么,“钓鱼反腐”有无特定的流程可以遵循呢?以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著名的AB-SCAM 案件为例。当时ABSCAM 在纽约展开过为期两年的调查工作,FBI调查取证的最初目标是存在资产盗窃和腐败行为的知名商人,但后来演变成了一个针对公职腐败的调查行动。
为了让一切看起来更真实,FBI可谓煞费苦心。FBI当时雇佣了梅文·维恩伯格这个货真价实的骗子来设计骗局。他注册成立了阿卜杜尔创业有限公司,让FBI探员假扮有钱没处花的中东土豪酋长,想方设法接近事先圈定的国会议员和行政官员,通过向后者行贿的方式寻求在政治避难、高额投资、洗钱方面的便利。在酋长与议员会见的场所,FBI事先安装了隐蔽摄像头,当议员上钩答应进行权钱交易时,就可以做成证据确凿的“铁案”。
FBI在整个“钓鱼”行动中设定了31个目标,最终有7名议员上钩,并因此受指证而下台。此案当时在美国引起极大争议,主要围绕调查动机本身是否纯正——FBI此前没少受国会各委员会的骚扰,国会有理由怀疑前者开展行动的主要目的是报复。此外,媒体和民众对“钓鱼”的调查方式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也有不同意见。
这些争议也促成了美国对“钓鱼”侦查手段适用范围、条件的不断完善。由于“钓鱼反腐”行动涉及公职人员,FBI表示在进行行动过程中遵照严格的审批和报告程序。FBI“卧底审查委员会”首先需通过确定行动目标的官员。然后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钓鱼”调查。而案件中的密探必须定期向委员会提供及时的更新信息。在案件中如果涉及“敏感的调查事项”还需经过FBI和司法部官员的审查。
仍存争议
被控方可矢口否认称犯罪只因被引诱
尽管经过严格审查,但是“钓鱼”调查能否最终揪出贪腐“大鱼”,以及这种方式是否合法合理,仍存在争议。被誉为美国顶尖卧底的美国前执法部门官员迈克尔·莱文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他告诉记者,“钓鱼执法”对美国法院来说是一种防御行为。在法庭上被指控方可以否认在执法过程中所承认的事实,宣称“如果不是因为卧底线人或是报告人的引诱,这是我从不会做的事”。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因为钓鱼执法,这些犯罪行为将永远不会被承认。
莱文举例告诉记者,例如,一个美国人在一个交友网站放置了一个广告,希望寻找一名20多岁的女性同伴。如果一名卧底的警员回应了这个广告,并告诉这位美国人“她”实际上只有12岁。而实际上回应广告的是一名中年的男性警员。为了“引鱼上钩”,调查人员向这位美国人发送了数百封电子邮件,里面夹带着色情图片,最终试图劝服这名美国人会面。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将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警官做得太过,因为为了“钓上大鱼”,他们“创造”了一些犯罪行为。如果证据证明卧底线人或是情报员做得太过,在美国法律中,被控方将会胜诉。
魏德曼也告诉记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执法行动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是因为案件中的警官是通过引诱的方式诱导个人去承认犯罪行为。而被告的辩护律师同样可以以此为据,试图证明是警官将被告“引诱入套”,而宣称是警官本身发动了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告。
他表示,在“钓鱼”执法的案例中,自供罪行发生的情况相对来说较少。鉴于钓鱼执法的合法性还存在争议,因此也不排除最后检察官与被控方进行协商降低指控,减少刑期或是接受罚款。
关键问题
能否当直接证据需探讨应从多渠道寻找平衡点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研究员、反腐问题研究专家李勇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本身作为一个公务人员,他进入到了这个领域,相当于已经做出了一种承诺,就不能够违反承诺去进行所谓的“权钱交易”。因此,对官员进行“钓鱼反腐”是可以理解的。
李勇指出,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要进行“钓鱼反腐”,或是说“诱惑侦查”,存在着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其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第二个问题是这种钓鱼反腐是不是让整个社会无法接受。他个人判断,在这种利益衡量中,社会公众大多数是应该能够接受的。所以,“诱惑侦查”能否作为直接证据就是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他表示,尽管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但是调查人员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例如侦查巨额财产来源等方式来证明其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从而使得“钓鱼反腐”和存在的问题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