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妹妹借钱给哥哥没要借条遭赖账对簿公堂
(黄达 记者 朱淳兵)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这话不假,即使是亲如手足的兄弟姐妹在涉及经济往来时,也一定不能碍于情面,忽略了借款凭据,时间一久,极易使人产生赖账心理。2月26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亲兄妹借款纠纷案,亲兄妹为7.8万元借款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哥哥林刚(化名)归还原告妹妹林丽(化名)7.8万元借款。
星子县的林刚与林丽是一对亲兄妹,原本感情很深。因林刚在经济上需要周转,多次向林丽借钱,林丽每次都是有求必应。从2004年至2005年,林刚先后向林丽借款达8.2万元,除其中一笔4万元的借款出具了借条外,其余借款都没有出具借条。
近年来,林丽的家庭出现了一些变故,经济状况大不如前。然而,林刚则因为房屋拆迁得到政府补偿,经济非常宽裕。于是,林丽遂要求林刚归还以前所借8.2万元欠款。然而,林刚只认可已出具借条的4万元借款,对其余借款一概不认可,兄妹二人为此反目。后又经多位亲属出面协调,仍然无法达成协议。林丽决定与林刚对簿公堂,寻求法院判决林刚归还所借的8.2万元借款。
在法庭的庭审中,原告林丽提交了一份4万元的借条,并申请证人、自己的亲姑父陈汉(化名)出庭作证。因为证人陈汉是林刚、林丽的亲姑父,而且还是林刚建房借款时的泥工,对林刚建房时向林丽借款的经过一清二楚。陈汉证实除4万元借款有借条外,另外还有3.8万元借款没有出具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林丽、被告林刚是亲兄妹关系,在借款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合乎中国人的情理,而且有亲历建房借款的证人陈汉清晰陈述了借款金额、时间、地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较高,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因此,原告林丽与被告林刚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林丽提供借款时成立,被告应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林刚归还原告林丽借款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