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延续横峰县中旺铜业有限公司试生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期限的函
横峰县中旺铜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横中铜字(2013)第00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4年2月25日至3月6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延续你公司试生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期限
2013年4月,我厅以赣环评字〔2013〕78号文对你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电解铜扩建项目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增加外购铜泥作为原料。2014年2月,上饶市环保局同意你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电解铜扩建项目一期工程(年产6万吨阳极铜和年产5万吨电解铜生产线)延期试生产。2014年2月,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进行了复核,建议同意延续你公司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鉴于此,为满足你公司试生产需要,我厅原则同意延续你公司试生产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期限。
二、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具体目录详见附表);经营规模试生产期间为37500吨以内;经营期为9个月。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由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你公司在试生产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审批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经营管理台帐,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四)试生产期间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阳极炉、竖炉废气收集设施,严格落实监测制度,确保污染物长期达标排放。生产废水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时合法处置,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要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五)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场的管理,要分区分类存放各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不得露天堆放和在露天环境下拌料生产。危险废物的贮存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六)防护距离必须符合环评要求,试生产期间协调当地政府在承诺时限内全面落实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工作。
(七)我厅委托上饶市环保局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进行日常监管。
(八)尽快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通过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后,可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附件:横峰县中旺铜业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能力核定表
2014年3月11日
附件
横峰县中旺铜业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
经营类别、代码和能力核定表
序 号 | 废物 名称 | 废物 类别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经营 规模 |
1 | 含铜 污泥 | HW17表面处理废物 | 346-058-17 | 使用镀铜液进行化学镀铜产生的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37500吨 |
2 | 346-062-17 | 使用铜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铜产生的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
3 | 346-063-17 | 其他电镀工艺产生的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
4 | 346-064-17 |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 | |||
5 | 346-065-17 | 金属和塑料表面磷化、出光、化抛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液)及污泥 | |||
6 | 346-066-17 | 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残渣 | |||
7 | 346-099-17 | 其他工艺过程产生的表面处理废物 | |||
8 | HW22含铜 废物 | 231-006-22 | 使用酸或三氯化铁进行铜板蚀刻产生的废蚀刻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
9 | 314-001-22 | 使用硫酸铜还原剂进行敷金属法镀铜产生的槽渣、槽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
10 | 406-004-22 | 使用酸进行铜氧化处理产生的废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
11 | 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 331-002-48 | 铜火法冶炼过程中尾气控制设施产生的飞灰和污泥 | ||
12 | 331-008-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浸出液净化产生的净化渣,包括锌粉-黄药法、砷盐法、反向锑盐法、铅锑合金锌粉法等工艺除铜、锑、镉、钴、镍等杂质产生的废渣 | |||
13 | 331-013-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铅冶炼、湿法炼锌和火法炼锌时,金、银、铋、镉、钴、铟、锗、铊、碲等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产生的回收渣 | |||
14 | 331-027-48 | 铜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