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缴费期 补交部分财政不补助
“两会”期间,居民医保等民生问题再次引起热议。近日,本报陆续接到不少市民反映南昌市城镇医保问题,尤其是关于补缴保费有很多误区。有读者来电反映,自己的孩子出生后,错过了3个月的办理期,有人告诉她需要从2010年起补缴保费,而且她身边很多朋友、同事也遇到类似疑惑。对此,29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有不少市民对医保政策有错误理解,同时为了加大保障力度,今年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增加了相应的补贴。■信息日报记者沈冠楠、王燕/文
反映
错过办理期要补多年保费?
南昌市民李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其小孩是2014年9月份出生,后因故错过了办理医保的3个月时限。最近,她想去办理,向邻居打听竟然被告知需要从2010年南昌市城镇医保政策出台起,补缴多年费用。这让李女士很是不解,孩子怎么还要补缴未出生前的保费。这让她很是犹豫,到底要不要给孩子办医保。
另外,市民何先生也反映,他来南昌定居5年了,户口还在老家,2014年底准备去上医保,竟然要求补缴从2010年开始的钱,一次性要缴2千多元。何先生对此表示非常不解。
补缴金额对照表
解读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
29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成林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新生儿参保缴费的问题,社会上确实有很大的误解。根据《南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规定,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倘若超过三个月办理,则应从新生儿出生年份起按照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度的参保费用。
也就是说,新生儿错过三个月办理,只需要补缴其出生年度到缴费当年的全额保费。以2014年为例,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超期补缴,需要补缴2014年筹资标准的370元,和2015年续保保费5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分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两大块,参保后,个人只要承担个人部分。而逾期补缴,则需要个人承担逾期年度财政补贴和个人的全部保费。”成林刚表示。
成年人参保需从2010年度起补缴
对于何先生反映的情况,成林刚则表示,早在2010年,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就出台了《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规定新参保的居民,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自2010年起的参保费用。凡中断参保的,应自中断年份起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该年度的参保费用,这一政策延续至今。2014年,新参保(2010至2014年均未缴费)的缴费标准(包括补缴财政补贴部分)为:成年人2050元。
成林刚指出,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居民积极参保,防止“不病不保,一病就保”的情况出现。“补缴不是目的,而是提高参保率,鼓励参保人员‘应保尽保’、连续缴费的一种方式。”成林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