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谈锯腿农民事件 “特事特办”不能一再发生
河北锯腿男子郑艳良和武邑县一民警办理护照时刁难市民的行为见诸报端和网络后,都得到了政府火速处理。特事特办固然有效,但耗费了过度的公共资源,让制度和规则成为保障弱势群体最有效手段,方是政府管理首选之策。
一个正常的行政生态环境是无法容忍“特事特办”一再发生的。因为我们知道,在讲究规则之治的地方,大家都按公开的程序办事,要求行与不行,条件符与不符,哪些材料还需要补充,哪些手续还需要完善,职能部门给前来办事的公众一次性告知清楚,讲解明白,让人不跑拐弯路、不受冤枉气,往大处说,是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体现,往小处说,是基本职业伦理和操守的展示。这样一来,其实对当事人都是个双赢的结果。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派,成了阻碍干群关系融洽、造成官民对立的一个拦路虎。不彻底去除某些官员自以为是,高人一等的老爷思想,居高临下、颐指气使的霸道作风,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就难以达到目标,难以取得群众满意的评价。
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 杨昌俊
个人认为“特事特办”不能随意适用,否则会让制度成为摆设,这实际上折射出我们行政行为的不规范。如何处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这类问题,我觉得应该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各级领导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领导坚持按规矩办事,避免公共权力在运行中演变为特权,将权力的来源依据、运行程序、限度和边界规定明确清楚,只要触犯了制度,就必须依纪依法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二是即便要“特事特办”,除事情本身确实比较紧急或影响巨大之外,特办的程序也应该合法有效,“特办”应该仅限于时间上的特办,即先考虑“特事”,加快“特事特办”的进度,而不能破坏办事的程序。三是不能事情本身受到广泛关注就一定要“特事特办”。公共权力运行体系应该要经得起舆论的“狂轰滥炸”,不能完全被舆论左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 刘宇星
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不能缺少特事特办,但更不能滥用特事特办。特事特办反映了官员法治思维的缺失,重人治,轻法治,把法律法规当儿戏,“犯规者”还会以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等理由狡辩,所以必须给特事特办画条红线、系上绳索、套上笼头,谨记特事特办更要依法办。一切特事特办在实体上不得跨过法律、政策的边界,在程序上也不得违反既定的决策程序,任何在政策、法律的标准上和程序上乱开口子的做法必须禁止。社会在进步,制度在完善,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特事特办也应越来越少。
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 陈兵
这两起案例中,当事人在被媒体关注前后截然不同的遭遇,不禁让人感慨:是不是只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诚然,我们应该为政府部门出了问题“特事特办”及时补救的做法叫一声好,但那些有着同样遭遇却没有被及时置于“聚光灯”下的群众又该如何救济呢?“特事特办”虽然能够“亡羊补牢”,但我们更需要政府部门能够在日常工作中真正改进作风,尊重群众,增强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强执行监督,对行政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坚决依法严肃处理,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希望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成为一种常态,而不是出了问题才刻意为之。
江西省德安县公安局 施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