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副书记甘当人质换出教师 专家:非法定责任
人民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上午,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发生劫持事件,歹徒被当场击毙。随后,镇书记要求做人质换出教师等案件细节被媒体爆料。记者随后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了解到,法律规定,警方在15种情况下可以开枪,一般情况下必须鸣枪示警。此外,法律对公职人员如何面对歹徒也没有规定。
15种情况可开枪 孕妇不能击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介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放火、犯罪分子有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等。洪教授认为,这个规定并不全面,“没有包括暴恐事件。”
洪教授认为,击毙歹徒的基本程应该包括三个程序,首先口头警告,其次鸣枪示警,然后朝行为人非要害部位开枪。“这些都是指一般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要有例外,比如今天的这个情况。有人质在手的。如果按程序来,肯定对人质的人身有威胁。第二种,危险分子有爆炸物在手。爆炸物可以引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击毙。但是目前法律对此只有一个笼统的规定。”
洪教授建议在法律中列举出哪些情形可以直接击毙歹徒,而不能笼统进行表述“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法律还规定“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况,第一是,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第二是,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官员甘当人质是个人行为
媒体报道称,今天发生小学发生劫持事件后,赶来的镇副书记要求劫持自己将老师换出。洪道德说,虽然在影视剧中,多次出现警察要求自己当人质,将无辜群众换出的情节和片段,而法律没有要求现场的责任人和警察有此法定义务,这是个人行为,“这位书记表现出国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我个人对他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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