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防控家族式腐败:科举上抑制官二代

25.06.2015  17:07

  原标题:古代如何防控家族式腐败:科举上抑制官二代

  打开二十四史,家族腐败史不绝书。民间流传了几千年的古语“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可以视为家族式腐败的一个最为通俗的注解。然而,家族式贪官只不过是家族式腐败的冰山一角。家族式腐败有两种情形,一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形成贪官家族;一是有些腐败家族不只贪财,还企图控制政权甚至取而代之。为了做好有效防控,保卫帝王这一小家,针对不同类型的家族势力,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和制度。

  外戚之家,以“祖宗成规”制之

  外戚者,皇后、皇太后一姓之亲戚也。“祖宗成规”成为制约外戚的重要法宝。东汉时,“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宋代为皇帝选皇后,特意“选于衰旧之门,庶免他日或挠圣政”。所以,宋代“女子之防尤严”,不允许后妃预政。个别得宠后妃,恃宠干政,皇帝一旦发现,也予以严裁。这些“故事”,被固化为“祖宗遗训”,深入人心,转化为朝野人士的共识和自觉,是对后妃势力的最有力的制裁。

  宋代重文轻武,外戚“不得任文资”,就不可能占据要职,自然也形成不了太大的政治势力。但也有先为高官而后联姻而成外戚者,则可任文官,但一不许任侍从官,二不许任二府要职。宋代凡带殿阁待制以上职名,皆为侍从官。因此,宋代外戚受到很好的抑制,没有形成势力集团。把持朝廷、弄权舞弊的只有外戚韩侂胄和贾似道,且都出现在南宋后期朝纲混乱之际。

  但是,这些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外戚就会成为心腹之患,如到了清代,雍正历数外戚年羹尧种种罪状共九十二款,款款都直指权力家族化与腐败,都“当大辟,亲属缘坐”。

  士大夫家族,科举上抑制“官二代

  士大夫家族一旦拥有权势,便成为家族腐败的源头,或者说,家族腐败是权力腐败的变种或形式,而且单个人腐败一旦上升到家族腐败,往往便形成政治权力斗争。因此,家族腐败威胁政权。最低层次上容易引发党争,任人唯亲,是政坛上的毒瘤,因此,历代帝王都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

  一个很重要的举措是,科举上抑制官二代。科举在长达1300多年历史上为寒门士子晋身参政提供了机会,但各个时期都有相当一部分官员子弟并非依靠自己的真才实学,而是倚仗父辈的权势实现金榜题名,这实际上剥夺了很多寒门子弟的政治权利。因此不少帝王有意识地将抑制官员子弟应试作为奖掖寒士、体现公平的一种手段。唐代明确提出“科第之选,宜与寒士,凡为子弟,议不可进”,宋代专门创立了“牒试”制度,规定官员子弟、亲戚、门客须专送别处考试。

  为了防范家族权力过甚而腐败,宋朝还规定,官爵不能世袭,此后更是形成制度,这就使官员的权力“一代享用便尽”。王明清在《挥麈前录》提到,本朝父子兄弟为宰执者有二十余人,但是他们并不单纯依靠老子的权势,主要还是凭个人的奋斗,依赖于选官制度。因此,他们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时时表现出维护皇权的一面。

  明朝嘉靖二十三年(1544)内阁首辅翟銮的两个儿子同登进士,时人讥之“一鸾当道,双凤齐鸣”,翟銮也因此被弹劾“有弊”。嘉靖皇帝震怒之下,将翟銮父子罢黜为民。万历八年(1580),内阁首辅张居正的第三子张懋修考中状元,长子张敬修同时中进士。消息传来,舆论哗然。马上令人想到三年前其二子张嗣修已考中了榜眼。时人作诗讽刺:“状元榜眼姓俱张,未必文星照楚邦。若是相公坚不去,六郎还做探花郎!”两年以后张居正去世,张氏兄弟考中状元、榜眼的事,便成了张居正的一大罪状。咸丰八年(1858),发生的戊午科场案中,主考官柏葰因家人收受考生贿赂,事发后被处以死刑。清朝康熙时亦曾要求大臣子弟参加考试单独编字号,规定取中名额,以实现“大臣子弟既得选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同时,不少帝王对于官员子弟参与科举舞弊实行严惩。

  为了从根源上控制权力家族化的腐败趋势,从源头上分散权力、从刑法上约束以及实行言官制等举措都收效明显。

  职差分离抑制权力。宋朝别出心裁,在权力控制的顶层设计上实行官职差分离。“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就是官衔,相当于一个级别,虚衔。领工资的依据,权力没有,这叫“寄禄官”。“”就是职务。相当于一个位置,上班部门,起到只是区别地位和等级的作用。“”即皇帝临时“差遣”,等于现在的出差、某项具体任务。有了“”,才有事权,称为“职事官”。但这只是临时的,事儿办完,得等下一次差遣。“非奉别敕,不得治本官事”。这一制度在明清两代都有所继承。

  刑法上约束家族权力。北宋初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荫纵横,二千石鲜能治之者”。官宦家族子弟横行不法,是作出公正的惩罚还是给予豁免的特权?宋初规定,官吏的儿子、部属犯贪污受贿罪,自己也要负刑事责任。翰林学士扈蒙的养子“盗官盐”,被连降多级,黜为左赞善大夫。司马光主张:“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宋代规定,州县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得征求上级法司的意见;上级法司如果干预州县法官审判,则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

  利用台谏系统独立制约。台谏始于春秋,至明朝至为完善,又称言官。言官的职责就是指出皇帝及百官过错的官,即专门挑刺的官。它职级不高,地位却很高,独立于行政系统,掌监察之权,形成“二权分立”之势,这使得制度性的“硬约束”显得有力量。如严嵩家族腐败20年间,言官从未停歇过对严嵩父子的斗争。虽然言官们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重则被杀害,轻则受杖责、遭流放,但仍然弹劾不止,终使严嵩父子得到应有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