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有权任性”法规审查不能任性
当立法权下放成了常态,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就很可能增多,因此需要常态化的纠错机制和究责机制。
“管法的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3月8日上会,这是立法法制定15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作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随后代表们将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此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草案,修改条款占三分之一,其中尤以立法权划分和立法监督备受瞩目。
从目前公开的草案内容来看,立法权的下放几成定局,审议中可能的改动将围绕立法权究竟下放多少而进行。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悬殊的特点来看,立法权下放是个必然。
截至去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可以想见,在立法权下放之后,地方性法规还会持续攀升。
我们期望立法法能约束政府“有权不能任性”,但如果没有具体的规范,如果空有规范没有究责体系,“政府有权不能任性”可能就是一句空话。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有“小宪法”之称的立法法如果没有罚则,那就是只“没牙的老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去年曾撰文指出,当前立法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人大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立法乱象至今犹存。当立法权下放成了常态,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就很可能增多,因此需要常态化的纠错机制和究责机制。由此,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被舆论寄予了更多期望。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完善了违法审查的程序。截至2014年12月底,这个机构共接收了各类审查建议1000多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有将近500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社会反响强烈的法律(规)冲突,或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或在内部通过立改废解决但不为公众所知。
在诉讼法上,“所有判决一律公开”。这是一条铁律,法院如果不公开判决,公正何以让公众都看见,法的指引功能又如何能实现?法规备案审查同样如是。如果解决法律冲突的审查情况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又如何能遏制权力容易冲动的天性?
最新的消息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予以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相较之前的“秘而不宣”,“可以公开”是进步,不过离理论上“应当公开”的实然和实践中公众的期待,尚有一定距离。这也是全国人大在立法法修正过程中立法博弈的空间。负有传递民意的全国人大代表还须为立法法修订的科学性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