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得给责任“补钙”

31.08.2016  13:05

  还记得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讲过的这句话吗——“对那些盘根错节的复杂问题、年代久远的遗留问题、长期形成的惯性问题,要以燕子垒窝的恒劲、蚂蚁啃骨的韧劲、老牛爬坡的拼劲,坚持不懈,攻坚克难,善作善成。

  干部“带病提拔”,多少年来是党内外、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大顽疾,也被视为复杂问题、遗留问题、惯性问题的结合体。查处的那么多“老虎”,怎么长大的?实践证明,就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

  可以说,“带病提拔”解决不好,正风反腐就很容易陷入“割韭菜”式困境——割了一茬长一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也就会沦为空中楼阁。从这个角度审视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不难读出中央在管党治党领域啃硬骨头、标本兼治的决心和路径。

  2009年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对“带病提拔”的解释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也称‘带病上岗’。是群众对一些有腐败行为的党政干部‘边腐边升’、得到提拔和重用现象的约定俗成的说法。”造成干部“带病提拔”,原因有很多,比如选人用人机制在某些方面和环节上存在缺陷和漏洞,有的干部是善于伪装的“两面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等,但究其根源,与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难追究有很大关系。《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第一条措施,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可谓直击要害。

  梳理近年来一些“落马”官员的轨迹以及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反馈不难发现,凡“带病提拔”量大面广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无不堆积了党组织没有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等“致病源”。“打蛇打七寸,牵牛牵鼻子”,只有夯实选人用人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才能倒逼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等“技术”升级,让“带病”干部难以蒙混过关,杜绝“一路被举报,仕途却一路惊喜”等乱象。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得给责任“补钙”。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明确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规定“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找准聚焦点、攻坚点,有助于各级党组织准确识别、坚决挡住那些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带病”的干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强力武器”连同“说明书”已经提供,接下来就看怎么用好了。还是那句老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本报记者  陈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