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价附加费占一半 南水北调基金超期收取(图)
在南京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的自来水价格中,附加费有三项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全国水电油价中含270亿元“附加费”,引起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在目前南京居民的自来水每立方米3.1元的价格中,包括了三种附加费,占到总水价的一半以上。其中,财政部已于今年9月取消收取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仍然附加在南京的水价中收取。
每立方米3.1元的水费中有三项附加费
“水费里的钱,咋有一半以上都是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南京市民王先生近日在缴纳水费、领取发票时发现,自己缴纳的水费中,污水处理费等各类费用远比供水价格多。近日,财政部官网公布了2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有权拒绝缴纳。王先生便好奇,自己缴纳的水费中,这些被收取的附加费是否合规?
据了解,南京目前实行的是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阶梯3.1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3.8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4.52元/立方米。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以第一阶梯价格为例,他们只收取每立方米1.42元的供水价格,其余费用都只是代收。
公开资料显示,南京现行水价执行的是南京市物价局2012年发布的《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从当年6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从每吨2.8元涨至3.1元,其中包括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三项,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0.06元、1.42元、0.2元。除此之外,每月5元的垃圾处理费也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
该工作人员坦言,此前已接到过不少居民关于附加费的抱怨,但他们对此也无可奈何。“我们只是代政府收的。经常有老百姓说,附加费不取消,水费也不交了。如果真是那样,我们怎么办?”
南水北调基金仍在“超期服役”
对于社会各界有关“附加费”的质疑,财政部近日表态称,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有权拒绝缴纳。财政部所称的“目录清单”,发自2014年10月31日,包括《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等。记者查阅后发现,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三种“附加费”,全部都在财政部的目录清单中,这意味着水价“附加费”并无清理空间。
据媒体报道,水价“附加费”中还有一个区域性“附加费”——“南水北调基金”。国办2004年曾发文“授权”江苏等6省市筹集“南水北调基金”。各省市采取的资金筹集方式都是从水费中“代收”。因此,这6省市的居民水费多了一项“附加费”,南水北调基金“附加”。但记者在南京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的自来水价格中,并未见到该项收费。该公司工作人员也表示,未听过“南水北调基金”。
对此,南京市水利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附加费”包括在了水资源费中合并收取,每立方米0.07元,自2008年开始征收,收费标准也是由省物价等部门统一核定,并全部上缴省财政。但今年9月,财政部发布通知,除河北外的其他5省市已完成上缴任务,取消收取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江苏省物价局也表示,江苏已经取消了南水北调基金收取。
既然财政部和江苏省物价局都说已取消,为何南京自来水中的南水北调基金仍在“超期服役”呢?上述南京水利部门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江苏省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该政府性基金征收期限为8年。南京市从2008年开始征收,目前尚未到期。
学者呼吁以制度规范收费周期 增加透明度
“一旦给了地方政府征税权力,那一定是充分利用征收,这是一种很正常的行为倾向。”有学者指出,对政府性基金收费的管理,当下最缺乏的是制度保障,应以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
南京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黄斌认为,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的“附加费”应当辩证看待,为了支持某些重点项目建设而筹集的资金,征收一些所谓“附加费”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些收费大都应采取临时收费的方式,掌握灵活性的原则,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收费时效过长或根本就是无时效。
黄斌指出,向民众收取作为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或支持民生与社会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事先应有合理与科学的规划,由人大或人大授权政府制定在规定的时效范围内收费,期满后若延长收费期同样需经过一定合法的审核程序,否则就不应再收。他建议从制度上对收费问题予以规范:附加收费经过怎样的法定程序才能开征?如何对这笔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进行监督?当这笔收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时如何及时废除?“这些都需要依从新预算法,并建立制度保障才能得到解决。”
透明度问题是另一个质疑焦点。对于民生资源“附加费”的乱象,业内寄希望于明年起实行的新预算法和准备制定的行政收费法。黄斌建议,通过附加费征收的建设性资金,财政等相关部门除了审批外,还要加强监督。“这笔资金是不是用于重点工程建设等,都需要进行考核,收费后资金使用的监管,这些同样需要制度的保障,只有如此,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本质。”(朱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