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突推限购令引抢车潮 限车有助治堵还是“懒政”?

19.12.2013  14:34

  圆桌议题

  12月15日19时,天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12月16日零时起实施无偿摇号与有偿竞价相结合的限制机动车牌照措施;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4时至19时,外埠牌照机动车外环线以内禁通行。针对“限购+限行”这一措施的出台,政府给出的理由是控量、防堵和治霾。

  该政策一经推出,立即在该市掀起抢购汽车的热潮,致使天津市各汽车4S店通宵达旦工作几乎将全部库存车辆售罄。

  市场的反应不可谓不激烈,而网络上,也立即引发巨大争论:这样一项涉及广大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仅凭两则“通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就开始实行,法理依据足吗?尽管政府称出于治理需要,但这一决策是否仍有必要走正常的听证等征集民意程序?政策发布次日零时起即实施,与发布时间不过数小时,毫无缓冲期是否合理?是否如外界所担心的,政府一限了之属于“懒政”?

   主持人  郭俊

  嘉宾

  熊进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可 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

  廖仕梅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加清 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限购令法理依据是否充足?

  ◎新法制报

  针对此次措施,一些专家认为买卖双方系自愿交易,政府限制或者阻止会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的侵犯,但也有人认为财产和契约自由并非绝对,有时要受制于像堵车、环境污染这样的公众利益。两方观点是否有法理依据?如果有,在它们相遇时应该如何取舍?

  张加清:限购令本身是缺乏法理依据的。首先,限购令侵犯了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其次,从法律规范角度来看,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在“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可以看到,此次限购令是天津市政府以发布通告的形式出台的,并非法律法规。个人认为,不能以目的的正当性遮蔽手段的不合法。

  胡可:政府出台的措施如果真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对民事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的,特别是现代社会,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目前我国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上有公序良俗原则、强制缔约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和诚信原则等内容,这些原则从一定程度上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保障。所以,出台这样的措施应对污染和城市拥堵也是可以的,依据是存在的。

  熊进光:我个人认为,地方政府随意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不符合当今中国社会的法治要求。即使是涉及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这样的公众利益,政府非限制不可,那么我觉得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成为地方行政法规的方式来施行会更为合适,至少要在行政程序上做到合理才行。

  廖仕梅:个人购车和行车的自由应该受到像堵车、环境污染这样的公众利益的制约,《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在处理这种个人自由和公众利益的时候,要注意,一方面不能完全否定和抹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对于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们要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这种自由和权利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时候,应该牺牲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维护公共利益。

  限购限行是否需要听证倾听民意?

  ◎新法制报

  天津“限购”“限行”令出台前,征集民意这类程序似乎是缺失的。此类对市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措施出台,需不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曾两次隐约透露出限购、限行的信号,算征求民意的方式吗?

  胡可:首先,天津市政府出台这样的措施确实是没有广泛征求民意的,措施的出台过于唐突。这类重大决策在措施出台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民意,并说明要出台该措施的科学依据。征求民意也可以通过现代媒体的方式征求意见,并且进行公开的民意调查,看看民意的支持是不是占主流,这样,措施出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更强,施政也更加透明公开。

  廖仕梅:政府未举行听证,或者听证后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形成政府公文时不考虑民意,首先并不违法。因为政府的决策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应该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虽然法律在有些情况下规定了听证、征求民意程序,但这些程序对政府并没有约束力。以北京为例,老百姓并不是完全反对限购限号的,根据北京一项民调显示,49.61%的民众赞同限购,比反对的45.38%还要多。而征求民意的方式很多,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也算,不过政府暗中透露信息,并不在此列。

  熊进光:举行听证能够保证公共政策可以合理地符合老百姓的公共利益,而且这样做也符合当今中国社会依法行政的要求。只有做到尽可能多地征求公共政策可能涉及的民众的意见,才是合理的。

  张加清:虽然召开听证会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做法,但这是最有效治理的方式,应当让类似重大事项都经过公开听证程序。此外,通过社会调查或者统计数据分析等来征求和收集民众意见,也是可行的。

  不设置缓冲期是否合理?

  ◎新法制报

  对市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措施当日傍晚出台、次日实施,没有设置缓冲期让老百姓作出合理的反应和理性决策,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更人性化?

  廖仕梅:法律、行政规章都会在公布之后一段时间再实施,让老百姓对其有一个了解。天津市政府制定的这个《通告》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算是一个行政公文。对于行政公文是否应该公布后一段时间再实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北京在小客车限购限号前进行了为期10天的民意征集,但随后广州的限购令却连夜出台。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这种制度安排称不上违法,但肯定不合理。因为在目前公共交通不能满足民众需求的情况下,匆匆出台政策,限制百姓使用私家车,这本身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一种限制。加之限购限号,只是限制了部分人,是以部分人的利益来换取大部分人的交通权及遏制环境的恶化。群众的意见有需要表达的空间和时间,政府不应该为避免民众突击采购,而简单地将对话渠道封闭。正确的做法是应该让民意得到充分表达。

  胡可:除非是特别紧急的,需要马上生效的政策措施,才可以不设置缓冲期。像天津这样的做法,违背了施政的合理预期,不能不说是一个失误。

  张加清:有意见认为限购令设置缓冲期会加剧抢购,政府的做法有其本身的积极考虑。但尽管连夜出台“限购令”在表面上似乎防止了抢购、集中上牌,但不尊重民意的后果是既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不利于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政策制定和实施,应扩大公众的参与,使决策更可行,更具合法性。

  熊进光:即使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老百姓也还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才行;而且此次措施的发布并不是处于非常紧急的情况,应该设置不低于一星期的缓冲期。

  限购治堵是“懒政”吗?

  ◎新法制报

  综合一些媒体的报道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已限号限购的城市,其治堵效果并不理想。天津市政府此次通过限购来整治社会难题,是找到了金钥匙,还是可能会将城市道路资源变成高收入者和公车“特区”的“懒政行为”?

  熊进光: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是一个公共问题,政府在解决这个公共问题的时候,更多要做的是对城市交通道路的完善和对违法交通行为的治理,而不能简单地把问题都归结到汽车上。在没有把公共交通建设好的情况下就突然宣布限购限行,算是一种“懒政行为”。而且之前明明已经有市民在关注限购限行的时候,政府却一直不承认,现在又突然出台没有缓冲期的措施,是一种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导致政府缺乏公信力。

  胡可:我不同意“懒政行为”的说法。不可否认治理污染和拥堵有许多措施,而且应该多管齐下,但事实和科学证明,汽车尾气是污染的重要源头,汽车数量剧增也是交通拥堵的主因,那么出台这样的措施就不是消极的做法,是积极治理措施之一。

  张加清:通过限购限号来治堵,是不适当的。管理者应当调查研究城市堵车和雾霾的形成原因,并向公众发布结果,然后对症下药。

  廖仕梅:北京市交通委网站曾做过一项民意调查,调查显示,有78.33%的投票者认为北京市交通拥堵并未因限购限号而得到缓解。城市拥堵的根本矛盾在于城市路网规划缺乏前瞻性,交通协调治理能力偏弱所致。因此,不难理解限购何以会被外界认为是“懒政行为”。

  □文/记者郭俊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编辑: 李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