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增选应彻底去行政化 去除行政和利益等因素干扰
院士评审就应该是纯粹的学术活动,没有行政和利益等非学术因素干扰,这有助于保持院士头衔的纯洁性,也让院士制度真正发挥激励年轻学者追求学术理想的作用。
201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通信评审工作近日结束,选出初步候选人157位。今年是院士制度改革后中科院首次进行院士增选。按照新的规则,院士遴选渠道较过去“收紧”,只有院士推荐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两种渠道,减少了非学术因素干扰;“谢绝”处级以上官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增加了“终选”机制,今年新当选的院士将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考察候选人在更广学术范围内的认可度。
这些措施是有积极价值的。减少非学术因素干扰,是院士制度改革、恢复院士学术味道的关键所在。近年来的院士增选一直遭遇社会质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院士增选受行政化和利益化因素的影响,存在院士出官、官出院士的现象。院士荣誉受到严重影响。谢绝“处级”以上官员参选无疑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院士评审就全面摆脱了行政和利益因素的干扰。在具体评审过程中,院士评审必须坚持学术原则,不然院士变“院仕”的问题还将存在。新规谢绝了处级以上官员参选,这主要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干部处级以上领导,并不涉及事业单位中有一定行政级别(或享受行政级别待遇)的领导,如高校校长、副校长、院长、系主任和科研院所的领导。而从过去多年院士遴选的结果看,当选者有80%在高校、科研机构有行政头衔,其中相当比例为高校“校座”,这是被公众吐槽的重要“槽点”。
其实,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院长、所长、实验室主任等,本来就应该是学术色彩很浓的岗位,不应该有所谓的行政级别。有这些头衔者如果学术贡献突出,当选院士也无可厚非。可是,在我国,目前高校和科研机构是有行政级别的,如此一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术机构负责人当选院士,都难除行政化质疑,因为高校和科研机构整体上看存在行政化的问题。
这就需要在推进院士制度改革的同时,推进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去行政化改革,取消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行政级别,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科研制度。在大学办学和科研管理中,减少行政因素的干扰,尤其是避免行政通吃。针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以往院士推荐环节中存在的“跑要”问题,新规限制了推荐渠道,但如果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行政化问题不解决,推荐渠道的限制只是形式上调整,由院士提名推荐和由学术团体推荐,都可能依然受行政因素影响,只是把以前的行业、部门提名转交給学术机构而已。
进一步说,提名的学术团体也存在行政化倾向。因此,对学术团体进行去行政化改革,也是当前学术管理和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中科院和工程院自身也需要进一步改革。为防止院士增选中再出类似“烟草院士”的丑闻,两院在增选院士时需增加全体院士投票的“终选机制”,这会起到一定的审查作用。但鉴于不同院士的学术研究内容、方向不同,不同学科、专业的院士对另一学科很难发表权威学术意见,因此这种审查不会是学术能力和贡献的评价,而只是限于学术伦理和道德层面。
更重要的问题是,目前的院士制度改革还没有触及院士利益化这一实质。我国院士增选和管理之所以近年来频出丑闻,与院士利益化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当选院士不但是学者本人的荣誉,还是学者所在机构的政绩。另外,院士不只是学术头衔、学术荣誉,还有与之挂钩的各种利益,以至于一旦当选,就在退休前一直处在学术权力最高端,享有学术特权,这对学术自由、平等竞争是很严重的伤害。在利益因素诱惑下,容易出现部门、单位包装院士,当选院士在项目立项、学术评审中拥有高人一等的话语权,院士四处兼职拿高薪等一系列问题。
在欧美国家,学者当选院士仅仅是荣誉,根本没有任何挂钩的利益,院士在各种学术活动中没有高人一等的特权。因此,院士评审就应该是纯粹的学术活动,没有行政和利益等非学术因素干扰,这有助于保持院士头衔的纯洁性,也让院士制度真正发挥激励年轻学者追求学术理想的作用。
(■熊丙奇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