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武宁:带薪年休假怎能成“花瓶”?
近期,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专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带头和示范效应,未来更需加大推动落实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力度,并要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以破解带薪休假“落实难”问题。(5月27日中国新闻网)
看到三地以法律保障形式出台带薪年休假细则,对普通公职人员来说应当怀揣着欢欣。毕竟,在考虑休年休假时,不用再想着是否会给主管领导添堵了。然而,看着装在碗里的带薪年休假福利,再看看周边一个个忙碌的身影,掂量下手上的事情,能否心安理得休假,还真得两说。不言而喻,带薪年休假细则只是花瓶式规定。
事实上,以法律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还不够。正如刘思敏所言,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的不足,是年假“落实难”的重要原因。面对日常大事小情,人人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休年假去了,意味着你的事情要他人来顶上。单从部门内部调整来说,或就让他人感到不适,谁愿意多做事、多担责?如果休假时间安排再不科学合理,必然惹来更多麻烦。你既便休假在家,也会被喊回来处理紧急事务,试问,这种休假又怎能算真正意义的休假呢?
因此,带薪年休假细则根本就不能促成“我的假期我做主”。对此,湖南和哈尔滨提出,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每天按日工资的300%给予补贴;但因个人原因不休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这规定又会遇到令人尴尬的事情。“带薪年休假”与“敬业、奉献”的相冲突,应当怎样来界定?你不休,该算你补贴了,但在别人眼里你就不是个敬业和讲奉献的人。由此,许多人宁可因个人原因不休,也不敢去拿这补贴了。
我想,带薪休假细则出台的意图或许是想打破人们“好面子”心态,纠正休假是否给主管领导添堵的顾虑,从法律上赋予强制性,推动带薪休假的顺畅执行。如:兰州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等。这个规定,看似把带薪休假从纸上落到了实处。然而,谁会为了休年假而与单位进行劳资博弈?除非他不想在这单位干了。因此,所谓的“强制性”也是镜花水月,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必定不会想着强制要求单位给年休假,只会保持沉默隐忍。
可以说,带薪年休假细则就是个花瓶式规定。现实问题也没能因为细则出台而有所改变。换句话说,面对带薪休假美好愿景,多数公职人员只会在“敬业、讲奉献”号召下,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因此,要想寄望单行出台的带薪年休假细则改变目前现状,几乎是“纸上谈兵”。
值得肯定的是,毕竟带薪年休假还是有了一个细则,有了法律条文的推动,或许这让一些“胆肥”的可以拿着制度来一次想休就休的年假,或者有人“勇敢”的依据制度要求自己因未休假而应得的补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带薪年休假细则算是一次法治的重大进步。当然,如果带薪年休假不仅有细则规定,再有个相关规定,重点平衡强弱差距异常明显的权属关系,相信带薪年休假的争议或许就能消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