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 法律底线在哪儿

15.06.2015  11:42
原标题:隐性采访 法律底线在哪儿

宋嵩绘

近日,南方某媒体记者打入替考团伙,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社会对此高度关注。江西省有关部门组成专门调查组,展开全面调查。截至8日晚,南昌地区高考替考涉案人员已有9人被警方控制。高考替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组织高考替考更涉嫌触犯刑法,有关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然而,对于记者卧底替考的调查手段,舆论也表现出不同的态度,焦点集中在“卧底替考是否涉嫌违法”“记者卧底应该把握怎样的尺度”等问题。很多重大新闻事件的背后,离不开调查记者的努力甚至冒险,但这些因素并不能排除其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如何认定?什么情况才可采取卧底方式?其造成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悖论,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合法性如何认定

需对个案深入分析,暗含较大法律风险但不必然违法

凡是向采访对象隐瞒或未告知记者身份、采访目的或隐藏采访设备而进行的采访,都属于隐性采访。而卧底采访,无疑是隐性采访程度最深的方式。记者不仅仅是暗中记录和观察,很多时候直接参与了新闻事件。

事件参与者、新闻制造者,同时又是记录者,卧底采访中记者的多元身份,造成了其尴尬的处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记者隐性采访的规定几近空白。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仅有如下的倡议: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认为:“隐性采访的法律风险很大,虽然目前没有隐性采访的直接规定,但隐性采访中可能使用的偷拍、偷录器材,在法律中有严格的限制。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记者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目前还没有明确授权,很可能触及法律红线。”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公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如何认定?“需要结合隐性采访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卧底替考组织的采访为例,虽然替考行为本身确实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评价一个行为的违法性,不仅要看其客观行为,还必须考量其主观目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如果记者替考的目的是揭露替考集团的利益链,该行为也没有产生危害,就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

作为同行,应为敢于卧底的记者点赞。”媒体从业人员王真(化名)认为,调查记者卧底采访,承担了很大的风险,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手段,很多事件的真相难以发现。

应遵循哪些原则

不违法、没犯罪”仅是底线标准,新闻伦理也需谨守

谈及隐性采访,很多人都会不自然地联想到公安机关采取的卧底侦查方式。徐迅认为:“隐性采访与卧底侦查,是完全不能拿来做比较的。两种方式的主体及其背后的法律规制都完全不同。

在我国,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使。即便侦查人员进行隐匿身份等方式的侦查,也应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且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柳波提出:“在目前还没有隐性采访程序性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记者是否存在诱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从眼前和短期效应看,卧底的成功往往会带来案件的侦破和新闻的蹿红;但从长远看,以违法的手段揭示违法犯罪,不该是社会所提倡的。

此外,在暗访过程中,记者需在多大限度内承担责任?柳波也提出疑问:“如果有机会能够将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记者是否有义务进行控制,使其悬崖勒马?这些灰色地带的存在,这种不透明的采访方式,很容易让公众对媒体产生质疑。

“‘不违法、没犯罪’仅仅是一个底线衡量标准,我们更应关注其背后的伦理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阴卫芝认为,“传播行业作为社会信息的过滤者和生成者,对社会道德起建构或消解的作用。隐性采访,可能符合了‘真’层面的要求,但其背后传播的社会影响仍有待考量。

公共利益咋权衡

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取舍行为的损害结果,都是现实难题

从近年的案例来看,媒体越来越重视风险控制,在采取隐性采访之前便制定了较为详细的预案,包括记者行动到哪一步截止,向公众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等。”徐迅认为,“隐性调查方式不宜作为常规的采访方式使用,其造成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悖论,一直备受争议。

不穷尽其他采访方式,便不采取隐性采访来获取信息。”已逐渐成为行业的共识。据阴卫芝介绍,隐性采访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记者正在调查的是暗中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正常采访途径无法收集到相关材料;事先依照媒体内部审批程序报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以涉嫌犯罪的方式进行体验式调查。

公共利益应如何界定?据徐迅介绍,一般情况下,揭露犯罪、公众安全与健康、公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等情况,都应该视为与公共利益有关。她说:“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应当谨慎评估,不应任意扩大解释,需要对媒体的隐性采访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判断隐性采访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阮齐林认为:“要遵循利益权衡原则,对行为带来的损害与揭露真相带来的正面效果进行比较,如不可避免地造成危害,需将危害比例控制在可接受的范畴内。然而,对记者而言,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取舍行为的损害结果,都是一个现实难题。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15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