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雷永华等五名导游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通报

26.11.2013  20:52

各设区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支队):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于2013年10月25至26日联合景德镇质监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期间发现我省导游员雷永华、孔小佳、张文、宁军军等四名导游将游客带至非法购物场所进行参观购物。上述4名导游员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导游员雷永华、孔小佳、张文、宁军军的上述违法行为各处以罚金3000元,暂扣导游证。

  另据查实,导游员刘兰凤在导游证未经年审的情况下从事导游业务,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对导游员刘兰凤处以扣除10分的处罚,暂扣导游证。
全省各旅行社、导游和领队人员应以此为诫,加强对《旅游法》的学习,树立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切实维护好我省旅游市场秩序。

 


                   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