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4月至10月底开展霸王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涉及旅游等行业

13.04.2015  11:32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报道:4月12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我省自4月至10月底,在全省开展以汽车销售、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监督汽车经销商等经营者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如今,汽车销售合同中的一些常见条款虽然已成为业内“明规则”,但实际上是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如遇如右表所示的格式条款,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我省要求,对收集的合同格式条款,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评审,对拒不修改的经营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未按规定时间备案、拒不备案或对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修改的,以及采用阴阳合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此外,省工商局将抽调相关人员,分4个组对专项整治进行检查督导,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统计台账,以及抽查整治后的汽车经销商合同格式条款使用情况,通过媒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同时要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经营者推卸责任的条款——经营者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因战争、天气、厂家原因等非经营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无法按时交车情况,经营者有权延期交车;经营者填写的预定交车日期,因非经营者原因或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定单内容,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由于经营者因素导致超过交车日期,仅退还定金;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应当到生产商指定的维修站做首次保养和进行属于生产商质量责任的维修,否则视为放弃要求生产商及经营者保修的权利,经营者不再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等。

  经营者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收车辆,偿付车款总额30%的违约金;消费者未及时付款,每逾1日偿付车款3‰的滞纳金;经营者不能交付合同规定的车辆,偿付车款总额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如遇厂家上调整车或零部件价格,应按照厂家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加价提车等。

  经营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消费者违约,不退定金,经营者违约,仅退还定金;消费者贷款购车的,须按销售方要求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本公司拥有上述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