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孩子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

18.01.2016  12:10

   新修订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在多个方面作出修改

  为适应近年来出现的户口登记管理新情况,我省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新《规定》在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包括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孩子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三种情况下可以不随父母姓。

   三种条件下可不随父母姓

  新《规定》在申报项目登记里面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也就是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民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选取姓氏。这三种情形为: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非婚生育的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

  在婴儿出生申报这一块,新《规定》相比旧《规定》,要求“非婚生育的需要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新《规定》明确,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乡村两级同意方可“非转农

  与此同时,针对“非转农”问题,新《规定》明确:“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另外,对于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新《规定》比旧《规定》放宽许多,父母投靠不再有“与其成年子女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子女投靠的不再有“未婚、离异子女”的限制。

   婚嫁后户口被注销可申请恢复

  在我省农村地区,一度也出现许多因离异、外嫁等情况,原籍户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或迁移却未落户的事例。针对这些情况,新《规定》明确:“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张悦 实习生 张美玲 首席记者 张宁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