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食药监联〔2015〕1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各通信运营企业:
针对部分美容医疗机构和美容院非法销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情况,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工商局
2015年11月1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五部门的统一部署,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工商局等部门,自2015年11月—2016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工商局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企业和单位,在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坚决有效遏制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达到“整治一类产品、规范一种行为”的目的。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职责分工
(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组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管。组织重点检查经营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企业、单位及网站是否有相应资质;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经营和使用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是否从已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购进;互联网经营企业是否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服务范围销售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和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透明质酸钠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美容医疗机构的监管,查处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行为;查处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三)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部门;对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依法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发布虚假违法信息、擅自从事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和交易服务且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停止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
(五)公安机关对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三、工作机制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工商局建立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联系人,具体如下:
省食药局 :冯琪 0791-88178953 18979161773
省通信管理局:邹金胜 0791-86757852 18979109836
省公安厅:张民 0791-87286363 13907910515
省卫计委:余雪虎 0791-86225460 13576000745
省工商局: 彭文洲 0791-86350126 13507088728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1月16日-11月30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各设区市相关部门按照方案内容开展宣传动员,畅通举报渠道,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协调机制。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29日)。各设区市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和职责分工,
对辖区内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互联网平台等相关领域开展集中整治。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6年3月1日—3月31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总结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各地总结情况,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对部分设区市的专项督查,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强化相关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一旦发现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彻查和打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加大曝光力度,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积极查处。
(三)加强部门合作。各地要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发布虚假违法信息、擅自从事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互联网信息和交易服务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通信管理部门;对使用未经注册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的医疗美容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销售未经注册的产品,应追查其来源,发现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黑窝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社会共治。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引导公众理性认识,提供人民群众识假辩假能力,防范风险。
(五)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各设区市食药监、公安、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及各通信运营企业应设立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中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将本地区各相关责任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总结报告,于2016年3月3日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与使用单位及互联网检查与处理的详细情况(相关数据请填写附件1、2);与辖区内公安、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及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长效机制,联合行动的详细情况;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附件:1、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2、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