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集资案三种情形不移送
近年来,江西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金融债权不良率攀升,金融风险加大,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大幅上升。而在去年,全省公安机关立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共241起,同比上升91.3%,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均达到历史峰值。
10月26日,省高院向全省法院印发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服务江西经济发展作贡献。
争议不大金融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为了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司法效率,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尽量缩短金融债权纠纷的审理周期,金融机构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后及时审查,并自立案登记之日起及时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同时,各级法院应简化保全手续提高保全效率,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以担保函件的形式提供担保,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应立即执行。
据介绍,《意见》共计28条,从立案、财产保全、送达、排期开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加快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进程,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适用最低举证期限,尽快排期开庭审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此外,各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南》的规定,提高金融债权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