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38512元
2012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8512元,与2011年的33239元相比,增加了5273元,同比名义增长15.9%。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651元,同比名义增长16.3%。扣除物价因素,2012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3.2%。分设区市和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下:
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 区 | 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 | 其中:在岗职工 年平均工资 |
南 昌 市 | 42417 | 43771 |
景德镇市 | 33346 | 33937 |
萍 乡 市 | 33267 | 34195 |
九 江 市 | 32490 | 33800 |
新 余 市 | 39611 | 40275 |
鹰 潭 市 | 34012 | 34838 |
赣 州 市 | 32416 | 32841 |
吉 安 市 | 31966 | 32892 |
宜 春 市 | 32216 | 32738 |
抚 州 市 | 32072 | 32634 |
上 饶 市 | 32100 | 32951 |
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 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 | 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合 计 | 38512 | 39651 |
农、林、牧、渔业 | 20580 | 21011 |
采 矿 业 | 39041 | 39448 |
制 造 业 | 39023 | 39445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6839 | 47522 |
建 筑 业 | 34105 | 35325 |
批发和零售业 | 32595 | 3323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1912 | 52555 |
住宿和餐饮业 | 22926 | 2308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4438 | 47082 |
金 融 业 | 53798 | 57895 |
房地产业 | 38431 | 3956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7231 | 37931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9356 | 4110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8339 | 31904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7611 | 31141 |
教 育 | 41596 | 42403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8962 | 4023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3512 | 45019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39622 | 40963 |
附注:
一、指标解释
(一)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二)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三)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二、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三、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