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符合9项条件

07.03.2014  19:38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所需的各项条件、免税资格的认定标准等问题。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通知要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通知明确了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通知指出,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通知规定,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