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规定义务须退出
08.04.2015 10:50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本报讯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报道: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该草案及其说明公布,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个人在赣开展非遗调查应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条例(草案)》称,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濒危非遗项目应实施抢救性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于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规定了抢救性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进行。
文化生态核心保护区域内不得擅自开发建设
《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的区域,规定了区域性整体保护措施。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经批准可以设立国家级或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同时明确,核心保护区域内不得擅自开发建设,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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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1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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