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执罚 别让个人无力抗争

02.12.2013  18:28

  11月14日,在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被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司机称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现在仍在医院抢救。接受记者采访时,执法人员称是正常执法,不清楚女车主是否喝药。(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0版)

  货车超载被罚款实属应当,但交了“月票”(月票也是违法行为)还要罚,显然是把罚款当成了执法的利润增长点,是滥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些年被曝光的执法变执罚不少,但公路执法乱象从来没有销声匿迹,从1994年国务院首次作出《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开始,近二十年来,国家对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问题出台相关文件数不胜数,但落实下来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

  在罚款乱象里,执法人员靠路吃饭,经费来源靠罚款返款、单位福利待遇也要靠罚款。车主在吃拿卡要的利益生态下只能就范,交了钱一路畅通,不交钱只能步履蹒跚。如此一来,“月票”这等堂而皇之的敛财手段就成为公路之上的“公开秘密”。月票、“三乱”等违法行为猖獗肆意,也同监管者、上级部门的利益共联有关,公路“三乱”很多监管者都心知肚明,但对群众的举报反映不理不睬,推诿扯皮,成为“三乱”现象的推手。

  罚款与超载互为促进,一边为了敛财而加大处罚力度,一边只能继续超载以弥补损失,公共安全、道路维护无人顾及,到头来损失的不只车主的权益,还有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这次货运车主不堪罚款喝药自杀,是一个私营货运者的无奈抗争,交了月票还要罚款,把人逼到了底线。对“三乱”的整治,法律不能再无动于衷了。

  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超载中交了月票还要受罚,明显是有违法律规定的。但目前,法律规定的拥有超载罚款权的行政部门很多,有交警、城管、路政、运管四个部门外加收费站,其依据不同,标准也不同,如此混乱的规定自然成为公路三乱的“依据”。

  二十年的红头文件无法将公路“三乱”彻底整治,说明红头文件并不能撼动执罚经济的利益,唯有将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法定化、程序化才能将罚款的权力关进笼子里。对于公路“三乱”问题,要实现有法可依,必须打破部门立法的利益格局,应将目前散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中的对超重等问题的处罚权统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实现执法标准统一;其次,要实现执法行为留痕,对执法程序录像录音以备事后监督使用,对于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应严加惩治以儆效尤,那些监管假作为、不作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也要受到失职渎职的法律惩罚;第三,实现执法过程中的收支两条线,将执法利益同执法行为彻底隔离,对依靠罚款获取收入的“临时工”等非正规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清理。

  车主一个人的战斗虽被曝光,可能会带来当地执法部门的整改,但要想形成依法执法的常态化,必须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马钰朋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