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暴走团”,法律不该“让路”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交警支队经过调研决定,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市民安全,在八大峡广场周边的巫峡路、刘家峡路、西陵峡路和瞿塘峡路附近设置弹性限行措施,每晚6时30分至10时禁止机动车通行。(8月26日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据悉,在青岛八大峡文化健身广场周围,每到夜晚就有上千名市民组成的6个“暴走团”在道路上健身,由于人员较多,经常占据了车行道,造成人车混行带来交通安全隐患。青岛市交警支队做出在部分路段机动车限行的决定,目的就是为了给市民创造安全环境。
应该说,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好的,既可以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又体现了对健身市民的人性化关怀。然而,这样做虽然对“暴走团”体现了人性化,对机动车却没有体现“车性化”;虽然“暴走团”自由了,机动车却失去了部分自由。
但青岛市交警支队的决定涉嫌违法。毫无疑问,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法律条款也是刚性的,该一是一,该二是二。这不同于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可以根据违法犯罪情节的不同,做出或重或轻的处罚。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六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若行人不走自己该走的路,我们把本来属于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让给他们,显然违反了上面的法律条款。这样一来,就等于让法律给“暴走团”让了路。而就青岛而言,健身场所并非只有马路,难道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吗?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需要全社会做出共同努力,其中包括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鉴于此,希望青岛交警支队能够收回成命,不能把本该给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拱手让给“暴走团”。
文/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