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设立84项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
近日,经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设立84项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
在省级层面,设立“江西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江西省维护青少年权益岗、江西省法治人社示范单位”等53项省级工作部门活动;在市级层面,设立“九江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企业、新余市青年文明号、赣州市林长制示范乡村”等20项市级活动;在县级层面,设立“都昌县绿色低碳示范单位、万载县美丽宜居社区、龙南市数字技术应用场景示范项目”等11项县级活动。
今年,江西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活动数量,从源头上力戒形式主义、大力为基层减负。
据悉,除中央批准的省级活动外,其他创建示范活动全部按照《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新申请设立。原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停止开展,确需继续开展的,按规定以省级党政机关或群团机关名义重新申请设立。原以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含市县级议事协调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停止开展,确需继续开展的,按规定以市县级党委、政府名义重新申请设立。
同时明确,省级或省级工作部门已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市县一般不重复配套开展;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要合并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但未经批准的,要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展;未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在文件、规划和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开展;所有创建示范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据介绍,江西将统一建立和公布全省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目录,目录外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不得开展,并采取随机抽查、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同步建立退出机制,对已完成创建任务且不再开展的,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或对违反自愿申报原则、强制要求创建对象参与创建、增加基层负担造成不良后果的创建示范活动,将按规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