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职当晚伙同他人瓜分10万公款 领刑十年

23.01.2014  12:58

我有自首情节,法院应该对我从轻处罚!”“我也没有贪污!涉案钱财属于奖金……”1月22日,一起贪污案的上诉案在兰州中院进行二审,刚一开庭,两名被告人直喊冤屈。站在被告席上的是甘肃长风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原部长牛麒龙和其曾经的“心腹”,3人因在调动岗位的前夜私分物业管理费而涉嫌犯贪污罪。

离职当晚

瓜分10万停薪留职管理费

现年39岁的牛麒龙,捕前系甘肃长风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风集团)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现年49岁的王旭东,捕前系长风集团企管人力资源部综合室主任。现年34岁的张子瑜,捕前系长风集团企管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管理室副主任。

2012年11月19日,长风集团因工作需要,调任时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牛麒龙到其他岗位工作。在离职当晚,牛麒龙将该部综合室主任王旭东、管理室副主任张子瑜叫到其办公室商量工作交接事宜,并安排张子瑜和王旭东对其任职期间收取的停薪留职费及停薪留职人员管理费进行清算核对。在确认王旭东保管的停薪留职人员管理费还有余款后,牛麒龙指使王旭东从该笔款项中拿出10万元与张子瑜三人进行私分,并商定牛麒龙和王旭东各分得3万元,张子瑜分得4万元。2013年2月23日、3月15日该款项分别打入牛麒龙和张子瑜的银行卡中,王旭东的3万元在其保管的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停薪留职费存折中未支取。

一审宣判

共同贪污物业经理获刑10年

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牛麒龙、王旭东、张子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10万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旭东、张子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牛麒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牛麒龙有期徒刑10年,王旭东有期徒刑6年,张子瑜有期徒刑6年。

二审开庭

多番陈述请求轻判

一审宣判后,牛麒龙、王旭东提起上诉。昨日,当该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时,牛麒龙的辩护律师出具相关办案材料证明,反贪部门已经认定牛麒龙具有自首情节,而一审未采信该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法规,认定牛麒龙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王旭东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旭东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充其量也就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另外,停薪留职费不能算作是国家财物,而王旭东的行为也属于贪污未遂。(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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