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领过吗 记者探访领取独生子女费背后的故事
今年以来,放开“单独二孩”的政策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相比之下,独生子女奖励费却似乎已被公众渐渐遗忘,只留在“80后”的父母回忆里,而今,特别是年轻的夫妻甚少提及。我省独生子女奖励费(简称独生子女费)是如何发放的?14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30多年来,独生子女家庭领取独生子女费也折射出了时代变迁。
奖励五元够一周的口粮
说起独生子女费,“80后”的父母这一代人最有感触。南昌的章伯伯告诉记者,1985年,女儿小章出世。当时他和爱人就职于同一家企业。作为家中独生子的章伯伯,本想再生一个,但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很紧,他和爱人最终响应国家号召,于1988年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简称独生子女证)。
从领证那年开始,单位每个月都会自动将5元独生子女费随工资一起发给章伯伯爱人。“按照当时我们单位的规定,独生子、独生女每月分别奖励4元和5元。那时的5元可值钱了,如果省着点的话,可供我们一家三口一个礼拜的口粮了。”章伯伯回忆道。后来,章伯伯厂里的同事生了孩子,都会主动去办独生子女证,每月能多领到四五块钱。
据悉,为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起至2013年1月1日止,江西省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4元独生子女费。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全面铺开此项工作,并达到鼎盛时期是在上世纪80年代。较为正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对独生子女费较为重视,并予以执行。
到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跨入2000年后,独生子女费渐少被人提起。1999年出生的小杨父母均就职于效益还不错的省城事业单位,但夫妻二人为女儿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却从没领到过单位的奖励费。相关工作人员分析,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计划生育最严格的那一代独生子女逐渐年满14周岁。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社会物价的大幅提升,一个月4元的奖励费已不能对一个小家庭产生吸引力了。
领不领无所谓渐渐被遗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现在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尽管如此,对于部分年轻夫妇而言,他们多半用“可领可不领”的态度对待。“办了独生子女证后,单位就自动把钱打入我们俩的账户了(每人每年各有240元),我们之前并没有想到这点。”均在南昌县当老师的小梁和小万夫妇俩告诉记者。“有当然好,是个意思,没有也没什么遗憾的。”
14日,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部分年轻夫妇对独生子女费并不关注,甚至一些人根本不知道有这项费用,其中以没有工作单位或在私企工作的独生子女家庭中尤为突出。
采访中,记者发现,我省各家单位对发放独生子女费的执行均不尽相同,大多根据当时的情况予以处理。1986年出生的王女士就是其中一例。作为家中独生女的她,就职于南昌某高校的父亲至今没领到这笔钱;而就职于一企业的母亲则在该企业改制时领到了200余元独生子女费。王女士的母亲表示,2009年江西有一批企业改制,其曾就职的单位改制时,是根据职工家中独生子女的年龄发放独生子女费的。“当时我女儿已经长大了,所以领的不多,我有些同事孩子还很小,领到了我双倍的钱,近500元。”
独生子女奖励费来源不同
对目前的情况,南昌市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坦言,以上情况都是存在的。我省按照相关法规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渠道一直没改变:属公务员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事业单位人员从单位经费中统筹列支;企业职工从企业福利经费中列支;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业居民从市、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这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正规单位执行得比较到位,但部分私营企业、改制企业等执行力较为欠缺。而一些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部分单位的“临时工”独生子女父母领取独生子女费较为困难。
对于独生子女费,国家没有专门下拨经费。一般效益好的单位能执行到位,效益不好的则发不出来,相对薄弱的环节在于乡镇和街办。目前来说,南昌市街办解决独生子女费来源的办法是靠征收社会抚养费等途径。此外,针对少数私企老板对政策“视而不见”的情况,《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强制执行的约束力不够。
孩子满14周岁就不能再领
以前没领独生子女费,现在还能补领吗?对此,南昌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无法补领。政策中没有关于“补领”的说法,独生子女家庭须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才能领取奖励费,孩子满14周岁就不再享受独生子女费。如果孩子未满14周岁,家长已领独生子女证,可从领证之日起开始领取独生子女费,直到14周岁。如小张的孩子6岁,才领了独生子女证,小张可从领证之日起领取奖励费,而6岁之前的奖励费则不能补领。(来源:信息日报实习生李西湖、记者万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