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飞:邻里之间勿以恶小而为之

26.12.2014  11:34

  近两年来,家住南宁市石埠路昌泰清华园小区的刘女士一家,备受楼上住户周某骚扰:三更半夜被对方踢门;经过家门口时故意朝门上吐口水、擤鼻涕;阳台晒衣服时,家人还两次被人淋了一身臭水……尽管物业、居委会数十次介入调解,派出所也为这两家人出警数十次,这纠纷却始终解不开。(12月24日《南国早报》)

  两家人第一次结怨,是周某除夕从六楼挂鞭炮到一楼,燃放后吓哭刘女士6个月大的孩子,窗户被炸黑,屋里满是鞭炮纸。对于这根导火索,刘女士与物业上楼去沟通,但周某不听。至于周某为什么不听?新闻没有披露更多信息。后来刘女士是否对此进行了报复?也是留下了谜团。只知道双方都有曾经踢坏对方家门的情况,谁先谁后也不清楚。还有,周某控告刘女士找人砸烂自己的电动车,没有证据却要求赔车;刘女士矢口否认,却也无法拿出证据。一连串的事情,线索和道理其实也并不复杂。平心而论,导火索是周某引起的,现在又经常做出不文明行为,而且对此不依不饶、盛气凌人,大有不达到逼走刘女士之目的,就绝不罢休之意。实际上,这已经远远超越了邻里之间应有的底线了。

  刘女士也曾经踢坏周某的家门,尽管不是自己首先惹是生非,甚至也主动找上门进行沟通,但这种做法实不足取,以恶制恶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本身就是引起恶性循环的诱因。周某控告刘女士找人砸烂电动车,从法律角度而言,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周某而不是刘女士应该提出有效证据,否则就是冤枉好人,就是诬告。现在,刘女士作为实际经常性的受害者,有权利要求周某立即停止其肆意作恶的行为。

  问题关键还在于周某行为不好处理。虽然非常讨人嫌,但是又达不到治安处罚标准,不能对他进行法律惩罚。社会舆论也不能影响周某,声称:“曝光还会变本加厉。”既然如此,笔者倒是认为应该对其曝光,让别人都来围观一下。

  邻里之间,“亲望亲好、邻望邻好”应该成为一种新常态、一种新境界。与人方便,自己方便;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周某及其一家子有必要深刻反思,染上市侩习气和作风,把自己的思想境界降低到小人水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为社会不耻。

  三国刘备临终前给其子刘禅遗诏中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恶小就是隐患,做得多了,恶小就会转变为“恶大”,甚至违纪违法,最终导致“恶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当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时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