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舆论监督替代不了问责机制

01.11.2013  20:5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从《送审稿》的内容来看,可谓是亮点纷呈,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较新的热点问题如“婴幼儿配方食品配方标签等应严格备案”、“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先行赔”等均有所涉及,其中还有一条比较引人关注的规定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以法律的形式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舆论监督,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近年来,被人们所知晓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很多都是先经媒体曝光进而被有关部门查处,比如,就在《送审稿》出台前不久,便有媒体爆出,名声响亮的赣南脐橙竟然经过“催熟染色”。但是,这一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通过立法进一步得到鼓励和明确,带给人们的恐怕难以称得上是释然的欣喜,而更多是苦涩的反思。

  “三鹿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节点,这一事件影响之恶劣前所未有,对乳品行业的打击至今仍在延续。在这一事件中,媒体记者扮演了一个孤胆英雄般的角色,以一己之力捅破整个行业的黑幕。此举影响同样深远,一方面,激励了许多媒体人孜孜不倦地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猛料”进行挖掘,成就了许多具有轰动效应的新闻报道;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媒体的期待也是水涨船高,不仅是公众,有关部门也对媒体给予厚望,自上而下纷纷表态“欢迎舆论监督”,直至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

  “媒体干了监管的活”,这对于媒体自身发展而言的确是一件好事,充分体现了其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但对于食品安全来说则只可治标不能治本。用舆论监督来护航食品安全存在两个天然的缺陷:首先,当媒体介入的时候,问题通常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且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受害群众;其次,媒体介入之后,真正解决问题还要靠有关部门,媒体可以履行监督但不能替代执法。

  因此,食品安全媒体监督可以期待不能依赖,要真正从根本上治理这一问题,还是要靠监管部门。纵观近年来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且不说问题被曝光之前已经露出了诸多蛛丝马迹,很多问题事实上早已在当地成为公开的秘密。以天津注胶虾为例,媒体记者便获知,“早在10年前,‘注胶虾’就已经在市场中存在”。再以赣南脐橙为例,其催熟、染色“在当地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条‘脐橙加工生产线’”。如果说问题“闹”到了这样的地步,当地监管部门还是没有大的作为甚至不闻不问,个别人可能还在那里高谈“鼓励舆论监督”,这未免显得怪异且滑稽,呈现出来的,除了浓郁的讽刺效果之外别无他物。如果法律实施,甚至有朝一日“舆论监督不力”都可能成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挡箭牌,按照个别监管者之前的理念与逻辑,这不是没有可能的。

  食品安全真正的问题究竟在哪里?又该如何治本?这同样是“公开的秘密”。“九龙治水”的监管体制,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乃至公然逐利的“养鱼执法”才是食品安全最大的敌人。在《送审稿》中,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这是一个十分积极的信号,应该成为今后食品安全领域完善立法的重要方向之一。但令人遗憾的是,食品安全法修改前后,社会各界呼声不断要求实行“最严格”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在《送审稿》中体现得仍然不是十分明显,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主要集中在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上,而对懒政、不作为等行为的责任落实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仍不够清晰。问责机制不完善向来被认为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需要立法者审慎对待并仔细考量。(杜晓)

  (中新网江西新闻11月1日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