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特急)
赣食药监办械〔2015〕6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暂停销售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全力配合做好该产品的召回和调查工作,召回和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该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及时上报。
联系人:赵宋云
联系电话:0791-88158033,1817081635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