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大婴儿餐厅里被粥烫伤 父母被判担责60%

26.01.2014  14:17

经常会看到关于婴幼儿与家长外出就餐时受伤的报道,发生这样的事情,到底是家长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还是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近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么一起案件,认定家长承担主责。

2013年2月13日晚,张某夫妇带着8个月大的女儿小雨到海盐某餐厅吃饭,小雨坐在餐桌靠过道一边的儿童专用椅中。用餐期间,服务员端上了小雨家人所点的热粥,在服务员离开的瞬间,小雨碰翻粥碗导致烫伤。为索赔医药费,小雨将餐厅告至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服务人员在已知悉自己所服务对象中有年幼的小孩,应当更加小心自己的服务、操作行为,并在上菜过程中注意到其放置的热粥位置是否能为小孩所触及,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但其仍将热粥放置于餐桌靠近小孩一侧位置,显然在此特定情形下存在疏忽大意,故对小雨被烫伤餐厅需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小雨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缺乏辨别能力,小雨父母带领其外出就餐时,应随时密切注意小雨的行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特别是在上菜过程中,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注意程度。然而,在服务员上粥之时,夫妻俩并未密切注意到孩子的行为,有监护不当的过失,是小雨被烫伤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海盐法院判决酌定餐厅对小雨的烫伤应承担40%的责任,小雨一方自负60%责任。(见习记者王春 通讯员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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