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6人连带担责赔偿
17.09.2015 11:44
本文来源: 新闻门户
新华网南宁9月16日电(记者邹婷玉)记者从广西横县法院了解到,一男子与朋友喝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法院判决,一起喝酒的6人承担10%的民事责任并赔偿2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在横县云表镇云表街搭建一个铁棚作洗车场使用,雇请陈某等6人负责搭建铁棚。2014年4月1日下班后,黄某及陈某等7人在工地晚餐,先后饮用了米酒和9瓶啤酒,餐饮中,各人均和陈某互相猜码、敬酒。
当日21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回横县马岭镇。21时50分许,陈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剐,连人带车摔倒,陈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从陈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陈某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摩托车,夜间上道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在夜间醉酒后无证、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摩托车,应对其死亡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黄某等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陈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在明知陈某处于醉酒状态还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故6位同饮人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同饮人黄某等6人连带赔偿陈某家属因陈某死亡受到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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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2015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