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来江西发放144万张居住证 首办理免工本费

19.12.2015  10:58

  明年1月1日,我国将正式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8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早在2011年,我省流动人口就“告别”了使用26年的暂住证,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正式启动。目前,全省已登记165万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144万张。

   ●变迁

  1985年实施暂住证 2011年改发居住证

  谈起居住证,还得从它的“前身”暂住证谈起。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省开始实施暂住证制度。

  到了2011年8月26日,我省颁布《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成为全国第五个全省范围内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省份,也标志着居住证取代暂住证“登上舞台”。

  与暂住证不同,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在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能享受不少优惠政策。

  流动人口在依法登记领证后,可以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还可享有参与社区管理、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接受义务教育等权益。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

  此后,我省又陆续推出了居住证持证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在居住地申办因私护照等新的权益和服务。

  申领门槛逐步降低 已发放居住证144万张

  为使居住证制度能惠及更多流动人口,2012年底,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省公安厅对《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实行居住证登记式申领,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即可领取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进一步降低了居住证申领门槛,流动人口登记办证的主动性不断增强,登记办证数量大幅提升。

  从2011年11月1日至今的4年多时间里,全省已登记流动人口165万人,发放居住证144万张。

  针对明年开始实施的《条例》,我省现行的《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中的居住证申领流程和所需材料、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等部分内容与《条例》大体一致。省公安厅在今年下半年便启动了《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开展了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列入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解读

  办理居住证时需提供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暂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首次办理免收工本费 每年签注1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城市的人口规模和承载能力,确定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条件。

  下一步,我省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进一步细化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及早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流动人口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领取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记者张凯 实习生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