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诞生首部民间借贷地方法律 未提利率上限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 (章斐然)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22日上午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成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
人民财经第一时间联系参与《条例》起草和讨论的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详解《条例》中的几大亮点。据余谦介绍,《条例》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针对《条例》中涉及需要执行的内容,将会有进一步的配套细则出台。
未规定利率上限 为利率市场化预留空间
据余谦介绍,通过的《条例》中未对借贷利率上限做特别规定,而是表述为“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他说,这是为未来利率市场化预留空间。 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目前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目前,银行个人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4倍也就是年息24%左右。 余谦说,“《条例》涉及借贷利率的部分之所以如此表述,原因有二。首先,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修改‘四倍利率’。此外,也要为利率市场化预留空间。” 在草案最初讨论阶段,媒体报道中曾有“温州拟立法设民间借贷年息上限为48%”的内容,这也一度引起外界广泛关注,但早在《条例》(草案)的“一读”版本已无上述规定。浙江金融办有官员解释称,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作出新的规定,草案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将跟进细则鼓励自愿备案 优惠政策涉财涉税
据余谦介绍,《条例》对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强制要求备案,对不需要备案的鼓励备案。《条例》内容已覆盖鼓励措施,但具体落实仍需细则出台。 《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二)累计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三)单笔借款金额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三十人以上的。
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条例》将通过一系列正向引导措施鼓励借款人自愿备案。备案后,借款人可获得更高的证明效力,可排除此项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的嫌疑。此外,备案后的借款人还可享用当地借贷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据余谦介绍,之后还将会有涉财涉税的优惠政策配合出台。
重点是培育三类企业
余谦表示,《条例》轻审批、重服务、重监管过程,是对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存在的乱象进行治理,对原先一些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公司进行引导和规范。
他说,《规定》的重点是要规范培育三种民间融资主体,即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主要从事定向集合资金的管理;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事借贷中介撮合,类似一些P2P借贷公司;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则从事备案登记的受理服务机构。
余谦透露,《规定》要求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人为自有金融资产三十万元以上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相比是相对宽松的。”余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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