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权威不容践踏

07.04.2015  12:41

  今年的4月4日,是香港特区《基本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去年的“占中”,无疑是香港回归18年以来的一个重大事件。在香港社会对“占中”的反思中,“基本法再启蒙”意义不可小视。

  《基本法》于1990年的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实行,正式取代了殖民地时期的《英皇制诰》及《皇室训令》,以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为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提供了牢固的基础和强大的保障。

  《基本法》的核心是一国两制。它用“非武力”方式实现了香港回归祖国,保证了1997年后香港人的生活方式不变,“马照跑,舞照跳”,保持了香港的繁荣稳定,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伟大的创举。

  《基本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下的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一国两制”存在的前提是一国,两制在一国下并存。《基本法》代表着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和多数共识,成为凝聚港人、求同存异的主流民意,推动了政改及公共事务运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历史经验一再证明,只有依照《基本法》办事,香港的各项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偏离《基本法》轨道,社会就会陷入动荡,发展就会受到滞碍,各项事业就会遭受损害。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对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之所以具有历史意义,是因为按照这个政治改革的构架,全体香港人可以用一人一票的方式,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自己的行政长官,这在香港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有人说“提名委员会”提名也可以理解为“公民提名”,这是“凭字面猜度,钻文字空子”,“为了出难题而出难题”,是违反《基本法》的。结果只会在2017年剥夺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利。

  西方的民主制度根植于西方的土壤,也是历史的产物,并且西方各国的制度设计也非千篇一律。香港的问题都不是由于不民主造成的,推行西方民主制度,并不是解决香港的“灵丹妙药”。凭什么说西方民主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些人好像自已掌握了真理,用这种理论套中国的现实和香港的现实,真是无知无畏。

  民主从来没有什么“国际标准”。没有什么能证明,没有“公民提名”的普选,就不是真普选。连英国外交部官员都承认,北京提出的政改框架,为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选举提供了一个“真正的选择”。西方的游戏规则不适用“一国两制”,不能用任何方式质疑《基本法》,践踏《基本法》的权威性。

  “港独”明显与《基本法》的精神相抵触。涉及国家安全的《基本法》第23条,一些港人视之为洪水猛兽,至今仍未在香港立法。这导致“港独”分子滥用法律的灰色地带,气焰嚣张。香港作为一个法制社会,制约“港独”的最有效武器只能是法律,而不是舆论或其他别的力量。

  第23条并不是要限制港人的自由,香港必须尽快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否则香港的“乱源”无法解决。香港立法会和特区政府,有义务尽快依照《基本法》落实第23条。

  香港,是全体中国人的香港,是全体爱国爱港的香港人的香港。只有在关心和致力于香港经济社会繁荣稳定的中华儿女的守护之下,严格遵守《基本法》,紫荆花才能够绽放得鲜艳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