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官员:政改不能忽略法律层面的考虑

30.04.2014  09:39

 

          中新社香港4月26日电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政改)首阶段谘询正式进入最后一星期,26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重申,任何政改建议如果偏离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均可能构成违宪行为。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层面的考虑,虽然不是政改唯一须考虑的因素,但也绝对不能忽略。
  当天,袁国强出席香港“基本法》颁布二十四周年研讨会" >纪念《基本法》颁布二十四周年研讨会”,并在致辞时作出上述的表述。
  袁国强指出,政制发展有政治的层面,但同时亦有法律的层面,两者的重要性均不可忽略。在法律层面方面,政制发展的最终法律依据,当然是香港特区《基本法》及相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和决定。
  他认为,其中有四方面值得大众留意:
  第一,香港特区《基本法》是集思广益及经广泛谘询后的成果。1985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及展开工作。整个起草工作长达四年八个月。在1988年4月及1989年2月,先后进行两次征询意见的工作。在整个起草过程中,香港基本法谘询委员会积极提供协助。其后香港特区《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正式颁布。在过去的24年,香港特区《基本法》就落实“一国两制”的角色,各界有目共睹。
  第二,香港特区《基本法》是一部宪制性的法律,其重要性及庄严性不庸置疑,不应轻言修改,更不应单为迁就某些违反香港特区《基本法》的建议而作修改。
  第三,香港特区《基本法》落实“一国两制”,开创宪政历史先河。因此,在处理香港政制发展的议题,必须充分顾及香港特区的独特宪政地位,及行政长官同时须向中央及香港特区负责的特殊角色,设计一套适合香港情况,及符合香港长远发展利益的普选制度。
  第四,香港特区《基本法》第45条就普选行政长官的条文非常清晰,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毋庸置疑。
  26日,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在另一场合说,在第一阶段收集意见及作出报告后,便会在下一阶段作出一个判断,就是香港特区政府提出自己的方案。有关方案要在法律上过关、实际操作上过关、政治上有没有机会能够得到主流民意的支持,以及香港特区立法会超过三分之二全体议员的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