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创:拾遗奖励为善行“定价”
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南方日报》)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来,“拾遗奖励”之所以成为大众关注焦点,隔阂在于掺杂金钱味的善行能否保持本真和纯净。拾遗不昧,是良好的道德和社会风尚,其作为规范社会基本行为的传统美德,到底是用道德的温情感染还是用法律的戒尺衡量,历来有所争议,但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和事实表明,找准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赋予社会群众和个人更大的从善动力,应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
就此来说,在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时,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初衷亦在鼓励拾遗者善行,既是一种官方认可,亦是一种物质奖励。从广州拾遗物品的统计情况来看,均衡下来每年的金额在10万元左右,而按照新规的要求,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这样说来,奖励金额起码在可控制和承受范围之内,作为对施善者的褒奖倒不为过。换句话说,如果能用这小小的奖励换得天朗气清的社会风尚,岂不是极划算的“买卖”?
其实,不管是法律设计还是类似的奖励试水,所遵循的价值理念殊途同归——倡导善行引领风尚。《物权法》对“拾金不昧”的注解在于,只要不是恶意侵占既拥有请求保管等必要费用的权利,不反对请求报酬与传统的拾金不昧并无本质冲突。而对于无人认领的物品,广州新规10%的奖励举措意在弘扬正气、倡导风尚、鼓励善行,这也恰恰是法律的基本准则。而一些学校探索开设的“善行银行”,将善行进行储蓄,达到一定积分后可以兑换各种奖励,这种善行“资产”增值遵循的是同样的道理。
“赏一善而天下之善皆劝。”善行的价值一方面在于行为本身的扶助作用,更重要的价值内涵在于赏善所树立的引领和示范效应。行善的成本千山万水,当愈发冷漠侵蚀良善的本真,以赏善来劝善亦不失为蹊径。10%的奖励微不足道,而其却能够夯实社会道德基石,弘扬正能量,规劝社会个体从善意愿,这或许才是拾遗奖励为善行量身打造的“政府指导定价”,定的是善行引领和示范价值。
此外,拾遗奖励所摒弃的是理念是熙熙攘攘的利来利往,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拾遗奖励所支付的财政成本绝非任由追逐的可图之“利”,而是赏善劝善的砝码。子路拯溺的故事放置今天依然熠熠生辉:孔子的一个学生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那个人用一头牛来答谢他,子路接受了。孔子说:“鲁人必拯溺者矣。”积水成渊累足成步,由个体善行推推演群体行善,需要官方为善行“定价”,盖上一枚被认可的红色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