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广高速行人被撞身亡 家属状告高速公路公司获赔
“高速公路,行人勿入。”这句高速交通安全常识提醒,并没有阻拦住行人的脚步。
在大广高速公路上,一名行人被一辆大货车撞倒身亡,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承担主要责任。但死者家属却称,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误入高速公路的死者,具有一定过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江西高速交警提醒,行人被撞的原因,排在首位的是一些行人为图方便,穿越护网漏洞、攀爬护栏,可这是一条危险的“捷径”。那么,行人走高速被撞,谁该承担死伤的责任呢?
行人高速路上被撞身亡
今年3月19日19时20分许,行人袁某走在大广高速2929km+624m处,被张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倒,造成袁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行人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但出乎意料的是,死者家属却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万安县人民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误入高速公路的死者,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有了一审结果
如今,这起行人走高速被撞案已经有了一审结果。
万安县人民法院认为,高速公路是全封闭道路,收费站是唯一出入口,在高速公路公司无证据证明袁某系非法破除隔离网或翻越网栏等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前提下,按一般理性正常人的日常经验法则,袁某只能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
“事发当日大雾天气以及因交通管制,导致收费站人车曾一度混乱,袁某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通过其他途径进入高速公路的可能性。”法院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直接排除这一可能性的前提下,对死者家属主张的死者系从万安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这一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行人袁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除了作为具有一定违章行为的大货车司机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外,作为高速危险活动区域的管理、经营者,高速公路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并劝阻受害人袁某从其下属的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有一定过错,应对袁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赔钱冤吗
记者获悉,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付死者家属等人38401.9元。
“因为行人走上高速公路,导致高速公路公司被告上法院,万安县这起并非首例。”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前,会昌县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一名智障的行人深夜行走在高速公路上,司机为避开行人,导致车辆侧翻,乘车人受伤。事发后,开车的司机、行人饶某、高速公路公司被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法院给出的意见是,饶某通过破损的隔离网洞口进入高速公路上,依据高速公路公司自己提供的照片,高速路的隔离网有洞口,可供人员出入,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行人饶某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司机王某负次要赔偿责任。”
图方便上高速被撞最多
通过梳理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案件发现,行人违规上高速系此类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行人被撞的原因,排在首位的是一些行人为图方便,穿越护网漏洞、攀爬护栏或者骑车上高速,结果被撞身亡。其余原因依次有,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在高速路上旁观被撞;醉酒路人误上高速路;智障人闯入高速路;两口子因为闹别扭,下车在高速路上吵架;流浪汉或者老人为捡垃圾、瓶子上高速被撞等。
记者注意到,在部分案例中,行人上高速被撞后绝大多数当场身亡。而在被撞行人家属或者司机起诉高速公路公司的案件中,有部分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予以相应赔偿,主要原因是公司在管理上有疏漏。“但并非所有事故都有高速公路公司的责任。如果违规行人是具备自理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翻越护栏违规进入高速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高速公路公司在管理上并无瑕疵。”南昌资深律师肖文军说道。
文/康宽梁 记者叶伟(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