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项目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商务运字〔2014〕229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切实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项目下放后续衔接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决定》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确保《决定》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二、认真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项目审批工作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鲜茧收购认定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向核准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企业发给《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许可证》(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鲜茧收购资格核准发证工作,发证后于7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商务厅备案。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并公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工作规范和办事指南,并将其纳入网上审批系统。
三、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提高审批效能,方便行政相对人。省商务厅将加强指导督查和培训,协调完善相关审批程序,确保下放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江西省商务厅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