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世鹏:《保护规定》为何扶不起负面效应
2月17日上午10点29分,35岁的外企女经理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并保持这一姿态达50分钟。监控录像显示,在梁娅倒下后有发出求救的动作。三分钟后,有市民发现并告知地铁工作人员。随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民警也在25分钟后赶到。11点18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梁娅已经死亡。(2月27日《南方都市报》)
为弘扬助人为乐传统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一边通过“无过错推定原则,责任豁免原则,举证原则”来为救助人提供保护,一边也规定了救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以保护被救助人的合法权益。特区的人们期待这个尚属国内首例的地方性《保护规定》,能让过去发生的很多救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在深圳特区发生根本性的扭转。
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在《保护规定》正式实施半年后的2月17日,依旧未能将倒地的梁女士扶起。录像显示,在梁女士倒地后的50分钟里,有多位市民经过,竟然没有一个人试图对梁女士进行救助,这既暴露了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看客心态,也让《保护规定》陷入了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也许大家都很忙,都有急事,比如说迟到一次就会被扣发全勤奖,但是,还有什么事比“救人一命”更重要呢?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事后,地铁方和警方都试图撇清自己的责任,表示自己已经正常履行职责,因为没有急救常识,所以没有参与救助。如果说,普通市民因为国家的重视和宣传力度不够,导致自己没有机会参加培训,没有学会急救技能的话,还情有可原。地铁工作人员和警务人员作为公共服务人员,肯定受过相关的培训,怎么也能不懂急救知识和技能呢?如果不及时补上急救知识这一短板,以后再出现类似的突发事件,是不是还会有悲剧发生?
在笔者看来,警方和地铁方不愿参与急救或许还有难言之隐。《保护规定》所称救助人,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对在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人,自愿提供救助的自然人。警方人员和地铁工作人员作为有义务参与救助的责任人,不在《保护规定》的保护范围里,所以他们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尽到自己的责任就好。深圳特区的《保护规定》非但没有激起市民积极参与救助的热潮,反而让责任方也不敢越雷池半步,这种越保护越扶不起的负面效应,或许是当初的《规定》起草人也没有想到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