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别把“剪树枝”等同于“砍大树”
原标题:郭元鹏:别把“剪树枝”等同于“砍大树”
一边有砍伐树木必须报批的规定,一边是300多名居民焦急等待恢复供电,电工祝师傅为了赶时间,自己做主砍断了几根阻碍维修的树枝,却被处罚了300元钱。祝师傅觉得自己受了委屈。12月19日,他向记者诉苦:我是为老百姓早点用上电,怎么还要挨罚呢?(12月20日《武汉晚报》)
电工祝师傅有没有错?当然存在一定问题。这是因为,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处理行道树上的树木,需要由园林部门或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祝师傅修剪了树枝,没有经过审批环节,属于有错在先。但是,我们看待一起事情,不能截取片段,而是应该连贯起来。
祝师傅之所以没有去申请,是因为有这样两个原因:其一,这是突然的停电,高压线就架在了树枝上;其二,审批的过程虽然不缓慢,但是按照以往惯例来看,至少需要一天以上,而300多名居民等着用电。有了这样的两个事实,笔者以为,祝师傅修剪树枝的行为固然不符合“法理”却符合“情理”。首先,祝师傅剪掉树枝的目的,不是为了破坏,而是为了尽快通电。其次,“剪树枝”和“砍大树”应该有所区分。通过报道来看,电工师傅共计修剪了四个树枝,两个一米多长,两个两米多长。这还不至于造成树木的死亡。最后,他剪掉的树枝,都是有碍电力通行的树枝,并没有将不碍事的树枝进行修剪。
园林部门加强树木的管护没有错。但是,电工剪掉碍事的树枝也没有错。问题出在了对于规章制度教条的执行之上,虽然说规定是需要审批,但是园林部门在发现问题之后,完全可以实现人性化操作。假如说,电工的行为造成了事实上的破坏,导致了树木死亡,那就属于另外一个问题。可是,当在现场看到剪掉的只是四个树枝,还非要罚款300元,这就有点拿着鸡毛当令箭的味道了。再说了,即使需要处罚,那也应该是对“职务行为”的处罚,应该将处罚通知交给供电公司,而不应该是直接处罚电工。因为,电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这起事件倒是给了我们全新的思索空间。一方面,对于城市绿化来说,我们在规划行道树的时候,是不是需要做到空间的合理布局?是不是要确保各种线路与树木的“井水不犯河水”,比如说,让各种线路和树木保持一定距离。很多事故的发生都和树木的倒下有关系,我们理应重新审视公共设施的布局科学性。一方面,作为园林部门是不是有责任主动而为?也就是说,应该经常深入辖区,主动修剪有碍供电线路和红绿灯的树枝,如果把有碍的树枝早早修剪了,何劳电工动手?再一方面,部门之间的各自为政现象何时破除?就犹如城市道路拉链一样,为何你挖开再埋上,他再挖开再埋上,是不是应该做好联动和沟通?
300元罚款不多,谁都能出得起。关键问题是,我们应该借助这起事件好好反思单位之间各自为政的现象,教条执法的现象。也别把“剪树枝”等同于“砍大树”。
稿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