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事项。2015年4月13日,商务部印发《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160号),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具体工作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通知精神,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不再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清单。
二、自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企业设立(增资)事项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外商投资,应当在企业设立(增资)的批复中明确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的信息(以下称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明确上述信息。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事项的批复文件和企业批准证书之前,须按照商务部要求,将本文第二条规定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录入全口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将其与企业批准证书信息一并通过系统上传至我厅。我厅收到信息后将进行比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比对结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反馈结果后,方可出具批复文件和企业批准证书。
四、商务主管部门在2014年7月22日前批复的企业设立(增资)但未出具《确认书》,以及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批复的企业设立(增资)事项,对于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应当填写《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表1)。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汇总表》收集和汇总,并于2015年6月1日前将汇总结果报我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五、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变更后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录入系统,由我厅比对后向相关直属海关发送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变更后信息。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我厅(外国投资管理处)联系。联系人:江建明电话:0791-86246241 传真:0791-86246235 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160号)
江西省商务厅
201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