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一男子一脚把老婆踢成轻伤甲级 获刑1年

09.06.2014  13:32

  6月6日,记者获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用脚踢伤妻子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打伤老婆的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3年4月4日上午8时许,刘某在家中与妻子彭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吵中,刘某拿起砖块欲打妻子彭某。彭某吓得马上往楼下跑,刘某下楼追。追到隔壁邻居家楼下时,刘某抓住了彭某,抬脚狠狠地朝彭某膝盖后面脚弯处踢了一脚,随即松开抓住彭某的手,致使彭某重重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经鉴定,彭某为轻伤甲级。事后,刘某接到电话通知,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法,发生家庭矛盾时没有采取正当的解决途径,而是故意伤害妻子彭某的身体,造成彭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刘某能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此判决。(谢卫兵、记者刘健)

[责任编辑:赖琳萍] 来源: 江南都市报 | 一键分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