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主任被控受贿4万元 案发后主动退缴400万元
21.01.2015 14:32
本文来源: 人民网
东莞长安镇一居委会主任被控受贿4万元,案发后主动退缴400万元。日前,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森自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任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党总支部副书记、居委会主任。2005年至2007年间,莫某发(另作处理)承包建设新安社区垃圾中转站等多个工程项目。为得到邓某森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莫某发先后于2007年、2008年春节期间各送给邓某森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邓某森收受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邓某森向侦查机关退缴人民币400万元。
法院认为,邓某森在为莫某发谋取利益的过程中虽涉及财政补贴款的处分,该行为不具有代表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从整体上讲仍属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故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森犯受贿罪的罪名不当,法院纠正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东莞市司法局对邓某森进行社会调查,并了解到,邓某森工作稳定,家庭关系和睦,具有稳定住所,在社区无不良表现,邓的家属和社区均愿意对邓进行监督。
鉴于邓某森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邓某森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暂扣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400万元,其中4万元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余下396万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记者/范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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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2015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