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12万好处费三“优秀”民警撤销网上追逃令获刑
主犯获刑十年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昨日二审开庭,公诉人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求维持原判
深圳三民警受贿违规撤销网上追逃令,导致犯罪分子长期脱逃一案备受关注。三位民警案发时,有的已升职,有的是区人大代表,有的是“追逃标兵”,却故意包庇在逃犯,此案一审判决主犯叶某雄十年有期徒刑,但其认为审判量刑过重,不服上诉,3月21日下午,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收取逃犯12万元好处费
三位业绩优秀的民警,却徇私枉法。事情追溯至2007年1月,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第二工业区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案,被害人陈某某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130万元。
案发后,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由时任西乡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窦某浩指挥,时任西乡派出所案件侦查队负责人的被告人叶某雄主办。该案共刑事拘留12人,主犯彭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逃,专案组对彭、李等人办理了网上追逃手续。
2007年6月,李某某通过他人找到窦某浩,请求窦某浩帮忙撤销对其网上追逃措施。2007年7月,窦某浩找到时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综合科民警的被告人李某帮忙,李某明知窦某浩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办理撤销网上追逃的条件,仍帮助窦某浩办理了对李某某撤销网上追逃的登记录入。为感谢李某,窦某浩给了4000元好处费。
2008年7月,彭某某通过朋友请求叶某雄帮助撤销对其的网上追逃措施。叶某雄找窦某浩帮忙办理此事,窦某浩表示同意。叶某雄先后两次收受彭某某12万元,并从中拿出6万元给窦某浩。窦某浩再次找到李某帮忙,李某明知不符合相关程序,仍帮助窦某浩办理了对彭某某撤销网上追逃的登记录入。这次,李某亦拿到了4000元好处费。
嫌犯落网三民警才案发
彭某某的同案犯分别于2008年、2010年被判刑十年,彭某某因被撤销了网上追逃措施,一直逍遥法外。直至2012年8月,彭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才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窦某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三人在2012年年底先后落网。此案由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7月提起公诉。三被告人退清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窦某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被告工作业绩优秀
据相关媒体报道,案发时原西乡派出所案件侦查队队长叶某雄已提拔为龙华新区大浪派出所副所长。而在犯罪事实发生时,窦某浩为西乡派出所副所长,此后调任油松派出所任所长。此案案发之时,他被提拔为副处级干部,调任深圳市公安局一核心部门担任重要职务,还是宝安区人大代表。羊城晚报记者查到,在2013年7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和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窦某浩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区五届人大代表职务被接受,身陷囹圄的他,政治生命就此终结。
而涉案的宝安刑警大队民警李某更是被局里公开推举为“追逃能手”。据媒体报道,李某2004年从公安大学毕业后加入宝安警队,连续多年扎根刑侦一线,逐步成长为深圳公安刑侦系统的追逃能手。李某参与研发的两套追逃系统挖掘破案线索2000余条,亲手抓获全国通缉在逃犯120余名。由于成绩突出,他先后四次获市公安局、宝安公安分局嘉奖,两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07年荣获全市刑警信息化大练兵个人第三名,2009年被授予全省公安机关“追逃标兵”荣誉称号,2011年还获评为“我最喜爱的宝安民警”。
上诉人认为对其量刑过重
作为上诉人,叶某雄表示,自己有自首情节,并最早全面供述了包含其他同案犯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在纪检部门调查谈话前,就已向单位领导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动投案。其次,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未明确说明变更为受贿罪改变指控,合议庭也未告知要将轻罪徇私枉法罪改变为重罪受贿罪进行判决,导致其未进行有效辩护。
另外,上诉人认为其没有操作撤销网上追逃的岗位职权和职务,也没有填写撤销网上追逃申请表启动撤销网上追逃程序。且认定的“12万元”受贿款中,有4万元证据来源不充分。
在本案中,一审对另外两名被告人的判决是有期徒刑两年和七个月,而判处上诉人十年有期徒刑,对此上诉人认为量刑明显过重。
昨天庭审中,对叶某雄有自首情节的辩诉,公诉人认为其没有满足主动投案和如实公诉两项要点。公诉人称,在叶某雄的供述中提到其曾到单位分管纪委的领导交代收受贿赂的情节。但是公诉人表示,一审这名领导出庭时曾表示并未听到叶某雄说清楚相关的事实。
另外,公诉人提到,叶某雄在第三次才向相关部门交代了曾收受12万元,而且叶某雄交代的东西是办案人员已经掌握的事实。公诉人认为,叶某雄并没有达到自首情节。公诉人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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